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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驻村第一书记召回制度
发布日期:2018-10-29 10:02:24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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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书记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召回:1、存在不严格遵守党纪,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步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村党支部中未能较好发挥核心作用,在主动作为带好党员干部队伍改进支部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造成村支部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 3、工作中不守纪律,徇私舞弊、假公济私,违反相关规定、未按一定程序决策拍板,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4、存在精神不振、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弄虚作假,导致本村党的建设、精准扶贫工作严重滞后或不达标的;5、不服从乡镇党委工作安排,贯彻乡镇党委决策不力,推诿扯皮,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的;6、不善于在工作中总结经验,适应能力差,不能胜任驻村工作,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反映较大,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7、在市和县(区)委组织部、扶贫办每月的明察暗访中被发现3次不在岗的或者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暗访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的;8、不按规定驻村,不履行请销假手续随意脱岗,连续缺勤超过5个工作日、一个月内累计缺勤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个工作日的;9、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在第1、3情形中,存在情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交由纪律检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书记召回程序:

1、 提出召回。乡镇党委在对第一书记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第一书记存在召回标准所列9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县(区)委组织部书面提出召回建议。市和县(区)组织、扶贫部门可根据调研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总结提出召回意见。

2、从严审核。提出召回意见建议后,县(区)委组织部会同县(区)扶贫办成立审核小组,应到镇村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检查有据可循、有理可依的原则,严格审核,还查清事实。

    3、实施召回。经审核小组审核确认,第一书记存在应当被召回的情形且事实清楚、有理有据的,对第一书记实施召回。县(区)直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由县(区)委组织部直接召回;市直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由县(区)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后,由市委组织部召回;中央、省驻河源单位派出的第一书记,由市委组织部商请其上级单位后召回。

    对第一书记实施召回,负责召回的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乡镇党委、第一书记派出单位和第一书记本人,并将召回通知存入被召回第一书记的人事档案。

    重新选派。第一书记被召回后,原选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粤组通〔2016〕20号文规定的资格条件,重新选派优秀干部驻村担任第一书记,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

4、处置措施。第一书记的处置。第一书记被召回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3年内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使用。其本人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中央、省驻河源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商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派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置。对第一书记被召回的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本年度党组(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核不能评为“好”等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委组织部进行约谈。对第一书记被召回的派出单位,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能评优。

    乡镇党委及其党委书记的处置。对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第一书记管理不到位的乡镇党委,由县(区)委组织部对乡镇党委书记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事项。除因工作调动、身体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经派出单位及本人申请,组织研究批准调整的之外,第一书记原则上中途不轮换,否则,参照本制度进行处置问责。(河委办〔201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