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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知识产权局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2018-03-30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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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河专查字[2017]01号案

“樱花之秀  卫厨专家不锈钢刀架”假冒专利案

河源市源城区嘉和福商场

92441602MA4WPM9N5B

黄建新

销售外包装上印有“专利号:CN201120273349.4”字样的“樱花之秀 卫厨专家不锈钢刀架”产品。该专利号专利权于2013729日终止。

经核查,该商品包装上无显示生产日期,根据《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立案条件第四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在2年内被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涉案嫌疑人不知道假冒产品,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该案件不成立,予以撤案。

无法判定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7912

撤销案件

2

河专查字[2017]02号案

调查“正韩高丽参红参120g”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标识不规范

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康惠万家大药房

92441602MA4WJ5M00Y

杨海燕

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没有标注专利号。经核查,该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涉嫌假冒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韩高丽参红参12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韩高丽参红参12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期限为60天。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7121


3

河专查字[2017]03号案

调查“正山庄河参200g”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标识不规范

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康惠万家大药房

92441602MA4WJ5M00Y

杨海燕

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没有标注专利号。经核查,该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涉嫌假冒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山庄河参20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山庄河参20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期限为60天。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7121


4

河专查字[2017]04号案

调查“正山庄高丽参150g”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专利标识不规范

河源市源城区新风路康惠万家大药房

92441602MA4WJ5M00Y

杨海燕

销售外包装上标注了“外观专利,仿冒必究”,没有标注专利号。经核查,该产品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涉嫌假冒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山庄高丽参15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即停止销售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外观专利,仿冒必究”字样的"正山庄高丽参150g";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期限为60天。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7121




信息来源: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