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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河源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23 17:18:21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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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河源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严格落实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单位,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单位,依法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现对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办理的一宗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以下简称“源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河源XX医院(新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在未取得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新院负二层建设核技术利用项目直线加速器机房,已完成主体框架构建和屏蔽墙混凝土浇筑作业,相关仪器设备尚未安装。执法人员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立刻叫停,并通过宣传教育要求该医院完善相关环评手续。2023年4月23日,源城分局现场复查发现该医院核技术利用项目已经叫停,无复工建设迹象,并提交了《生态环境守法承诺书》。


查处情况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但鉴于首次环境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第四条、《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源城分局对该医院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进行教育指导。


案件启示

  上述案件所涉企业因初次违法及时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免于行政处罚,这体现了行政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河源市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探索采用“执法+普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改正并不予行政处罚等帮扶指导方式,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支持与服务,有利于帮助企业规范环保行为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助力服务河源绿色高质量发展。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的情形,但并不代表企业可以因此高枕无忧。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代表生态环境部门会降低执法的力度,它也是敲响警钟的一种方式,企业要以此为戒,扎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