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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听证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0-11-03 17:08:26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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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市监江东撤公字〔2020〕01号

河源市九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及利害关系人:

  经查实:你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提交给原紫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中加盖“河源市九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河源市九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材料,表格的下面注释部分明确要求签字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材料显示你公司于2014年2月5日召开九牧公司股东会时由股东陈学林、林文锋、林章锋在股东(签名或盖章)处签名,股东陈学林未参加你公司于2014年2月5日召开的九牧公司股东会。本局依法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对你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向原紫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于2014年2月5日”加盖公章的《河源市九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材料进行字迹鉴定,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粤通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157号)证明“于2014年2月5日”的《河源市九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上落款2处“陈学林”字迹,不是出自“陈学林”的笔迹。

  本局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河源市九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提交虚假的登记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拟撤销河源市九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经原紫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河源市九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紫金核变通内字[2014]第14000113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及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本告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即视为送达,自送达本告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廖远飞、何明霞     联系电话:0762-3892771  

  附件:《司法鉴定意见书》(粤通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157号)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