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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司法局“双公示”目录
发布日期:2020-07-13 15:22:03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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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司法局“双公示”目录
(总共39项事项,其中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28项)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市司法局行政许可1 公证员考核任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2 公证员一般任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八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二条。
自然人
行政许可3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三、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三、四、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第三、六条。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粤府令第169号)。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5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九、十五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九、十、十二条。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九、十五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2000〕126号)第三点。
自然人
行政许可7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3年司法部令第128号修正)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8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六条。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6号修正)第六条。
【部门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9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七、八、九、十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司发通〔2017〕80号)。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七、八、十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地方政府规章】《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目录》(2015年粤府令第214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放宽扩大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地域范围等三项开放措施的通知》(司发通〔2017〕80号)。
自然人
行政许可11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2项。
【部门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第七、八、十、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的批复》(司复〔2014〕2号)。
【地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修订)》(粤司办〔2016〕259号)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对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自然人
行政处罚2对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
行政处罚3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自然人
行政处罚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八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对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故意做虚假鉴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自然人
行政处罚8对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对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
行政处罚12对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自然人
行政处罚13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有违反内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2年司法部令第126号修正)第二十三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5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四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五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六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8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七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内地以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八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的代表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二十九条自然人
行政处罚21对港澳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处或者代表继续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司法部令第131号修正)第三十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二十五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3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二十六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代表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二十七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注销,在债务清偿完毕前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二十八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个人擅自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继续在中国境内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对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
行政处罚28对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

备注:行政相对人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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