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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军分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河源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1 11:10:38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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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966


各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武部,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河源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河源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驻河源各部队,要充分认识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拓宽安置渠道,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完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任务。


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军分区

20191011


  


河源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


第一条为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和《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优先安置。

第五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随军前是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七条以下类随军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协调相应单位进行优先安置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

(三)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

(四)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

(五)驻军干部副团职(含技术九级干部、副处级文职人员)以上干部家属。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业编制情况拿出一定数量工作岗位,面向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随军家属,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安置随军家属

当地国有企业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和企业用工需求,拿出一定数量工作岗位安置随军家属。

各级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时,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参加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随军家属落实工作单位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再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未落实接收单位或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按下列规定由市、县(区)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单位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

(一)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本级政府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从完善手续确认后的次月发放。因驻军干部调离河源,其家属也随迁随调的,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驻军干部转业不在河源安置的,其家属不再享受此待遇。

(二)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其生活补助费按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被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单位以后,从办理手续后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

(三)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并接续其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未参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又达不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领取生活补助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按规定申领养老金。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每年企业招活动,专设招聘柜台,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师资、设备方面给予支持。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十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需要增加编制解决的,按程序报市委编委批准。增加的编制实行单列、专项管理,随军家属调离河源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第十原则上每年10月,驻河源各部队分类统计上报拟安置随军家属名单,经河源军分区或各县人武部审核汇总后送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拟定安置计划,报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用人单位收到接收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拟安置对象的审查确定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条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二十部队系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当年度在地方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在报送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15日。要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原消防部队改制过渡期内的家属安置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驻河源部队现役军人从河源中心城区(含源城区、江东新区、东源县城)之外的地方调入河源中心城区的,按照第四至六条进行随调安置。

 第二十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市发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