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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军分区关于印发河源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2 15:39:53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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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8〕84号


 

市水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现将《河源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河源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河府办200592)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军分区

20181122

      

河源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和广东省政府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的指导方针,建立河源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1.3.1  我市行政管辖水域内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  发生在我市行政管辖水域以外,上级部门指定由我市水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或参与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可能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害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应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我市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处置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 
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等。

1.4  工作原则

1.4.1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团结协作

政府领导:政府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4.2  统一指挥、防应结合、资源共享

统一指挥:对水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水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1.4.3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组织机构及职责

河源市水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体系、现场指挥、应急专家组、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  应急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河源市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作为全市水上搜救的应急领导机构,由河源海事局等24个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河源辖区水域内发生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活动,业务上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2.1.1  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主任: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协调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河源海事局局长。

副主任:河源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2.1.2  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水上搜救应急、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水域应急处置等工作,包括按照上级搜救中心指示组织对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失事的搜寻救助工作。

2)研究决定全市水上搜救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指定辖区水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水上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

5)制定有关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编制水上搜救经费预算,管理水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

6)负责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7)负责水上事故预防、水上安全知识和水上搜救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水上安全意识和积极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意识。

8)负责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9)组织本市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0)响应相邻地区要求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11)承担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协调组织(包括社会动员)本区有关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做好本辖区水上险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调组织做好本辖区水上险情事故的预防和水上搜救工作的宣传;培育和指导本辖区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建设;配合市水上搜救中心开展水上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河源军分区

组织所属部队力量参与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3)市公安局

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为跨地区水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

4)市安全监管局

配合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参与水上上搜寻救助的相关工作。

5)市财政局

负责将市级水上搜救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为水上搜救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解决突发事件所需的预算外经费。

6)市交通运输局

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水上应急行动。为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提供交通保障。

7)市水务局

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发布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信息。

8)市环境保护局

协助水上险情发生、次生的环境污染的水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9)市民政局

协调解决获救遇险人员的基本生活安置;协调组织中国籍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0)市卫生计生局

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11)市农业局

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及时发布涉渔水上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涉渔遇险船舶后续处置工作。

12)市气象局

提供影响我市热带气旋预报预警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预警和天气预报;提供水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

13)河源海事局

牵头协调履行搜救中心职责;负责搜救中心办公室工作;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管控水上应急救援现场通航秩序;发布水上航行通(警)告。

14)河源武警支队

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协助进行现场警戒。

15)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水上搜寻救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移动通信定位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16)市公安消防局

组织本单位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担任现场消防指挥,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

17)东江航道局河源航道与测绘所

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对妨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沉船、沉物设置标识。

18)人保财险河源市分公司

协助提供包括空中运输和空中救援服务的直升机救援服务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提供相关人员保险保障。

19)其他涉水单位、船舶

在我市进行运输生产、捕捞、水资源开发等活动的船舶或水上设施,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加水上险情应急行动。

2.2  运行管理机构

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河源海事局,(以下简称“搜救办”),办公室主任由河源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河源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搜救办下设值班室(设在河源海事局指挥中心,联合办公),负责搜救办日常工作,值班室主任由河源海事局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值班室副主任由河源海事局指挥中心副主任担任。      

1)承担24小时值班。

2)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水上应急搜救。

3)水上搜救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4)组织搜救单位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

5)收集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具体起草和完成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6)根据应急领导机构的授权,组织或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7)做好有关水上应急的其他日常工作。

2.3  应急指挥体系

2.3.1  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水上险情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中止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水上险情响应级别,应急总指挥由搜救中心或搜救办有关领导担任;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

2.3.2  应急副总指挥

应急副总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确定,协助应急总指挥开展工作。

2.3.3  应急协调人

根据水上险情响应级别,应急协调人由搜救中心或搜救办有关人员担任;必要时,由应急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应急协调人。

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2.3.4  现场指挥官

由应急总指挥指定,按照《河源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河源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指定专人担任现场信息协调员,及时向搜救办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信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必要时可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

2.4  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环保、气象、水上救生等行业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经搜救中心商有关单位或部门聘任。每年根据成员单位人员工作调整进行更新。

    2.5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1)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指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广州基地的救助力量。

2)公务救助力量:指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公务船艇、航空器、水上设施等救助力量。

3)社会救助力量: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有的船舶、航空器、水上设施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资源。

4)军队救助力量:指军队、武警所属的搜救力量。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信息监测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险情发生的信息。

3.1.1  信息监测

(1)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如台风、冷空气或寒潮大风以及大雾天气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险情的气象信息。
   
2)水利部门: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水上险情的灾害性水文信息。

3)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机构、国家、国际组织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

3.1.2  信息发布

    1)气象、水利、海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水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通航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应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信息分析与评估

搜救办值班室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判定发生水上险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

3.2.1  热带气旋

1)搜救办应于每年5月份之前部署本年度防抗热带气旋工作。

2)热带气旋生成后,搜救办值班室应对热带气旋进行不间断地跟踪和标绘。

3)热带气旋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在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在广东省沿海登陆并影响我市行政水域,搜救办值班室应起草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息。

3.2.2  冬季大风

搜救办值班室应及时转发中国水上搜救中心和广东省水上搜救中心下发的本年度防抗冬季大风工作的通知、冬季大风预警警报。

3.2.3  其他

搜救办值班室接到洪水、雾等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或气象信息后,应及时起草发布有关灾害或极端天气预警信息。

    3.3  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险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2)搜救办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预警信息发布后,海事、水务、交通运输、港口、旅游等部门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等应按各自职责认真检查评估有关方面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遇险报警

4.1.1  遇险信息来源

1)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3)公众通信网(水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4.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

1)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2)目击者或知情者。

3)上级搜救部门或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1.3  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呼号、联系方式。

4.2  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4.2.1  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核实。

7)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8)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9)向省搜救中心核实。

10)其他途径。

4.2.2  核实的内容

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浪高等。

4.2.3  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分级标准进行评估,确定险情等级。

4.3  遇险信息的处置与报告

4.3.1  遇险信息处置

1)水上险情发生地在我市行政管辖水域,搜救中心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

根据需要向专业救助力量、海事、武警、渔政等资源部门以及当地驻军告警,协调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通过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船舶报告系统等调动现场附近船舶组织搜救行动。

涉及水上保安事件,按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2)水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水域,接警后搜救中心应立即向责任区搜救中心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中心报告,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救助时,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并启动预案反应,直至水上险情应急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责任区搜救中心或上级搜救中心指定新的应急指挥机构时为止。

4.3.2  险情信息报告程序和要求

1)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搜救中心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接收到Ⅱ级以上水上险情信息,搜救中心向省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应向中国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3)接到险情信息后,搜救中心应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上报:特别重大险情上报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重大险情上报时间不能超过1小时,较大险情、一般险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3  险情信息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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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先期处置

4.4.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指挥的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4.4.2  搜救中心对动用的救助力量,及时下达搜救指令。搜救指令内容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水文气象情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信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4.4.3  水上险情应急反应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做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4.4.4  水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水上搜救力量,搜救力量的调配遵循“就近、便利、高效”的原则。

2)专业救助单位应将部署在本市行政管辖区的值班待命力量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报搜救中心备案,值班计划调整,应及时通报。

3)搜救中心应与相关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参加搜救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4.5  分级响应

4.5.1  分级响应及原则

    4.5.1.1  根据水上险情分级标准和预警信息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急响应分4个级别,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Ⅰ级最高,高级别响应行动包含所有低级别响应行动。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上险情信息和预警信息,搜救中心启动Ⅰ级响应:

    ——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水上险情。
   
——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险情。

——客船、危险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险情。
   
——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险情。

——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险情。

——河源市显示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的信息。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或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险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上险情信息和预警信息,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响应:

——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险情。

——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险情。

    ——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河源市显示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应急领导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水上险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上险情信息和预警信息,搜救中心启动Ⅲ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险情。

——危及3人以上、5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险情。

    ——危及3人以上、5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河源市显示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险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上险情信息和预警信息,搜救中心启动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险情。

——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险情。

——河源市显示台风白色或蓝色预警信号。

——洪水期水位将达到设防水位,且河源市已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4.5.1.2  无论任何情况,搜救中心应首先对险情或预警信息进行跟踪、评估,分析、判断险情或预警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并听从上级搜救中心的指导,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5.1.3  水上险情发生后,搜救中心要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协调、组织救助人命。

4.5.1.4  应急反应时,上一级指挥人员应对下一级指挥人员的应急反应行动给子指导,原则上不越级指挥。

4.5.1.5  对于水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恶劣,需要广泛调集各类应急力量的水上险情的应急响应,应及时报中国水上搜救中心、省搜救中心和河源市政府等有关单位,寻求支持。

4.5.2  Ⅰ级响应应急反应行动

(1)搜救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对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

(2)搜救中心副主任或搜救办主任担任搜救协调人,具体负责水上险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3搜救办负责制定应急反应处置方案(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拟定需要协调临近周边应急力量采取行动或增派应急力量计划。

4)搜救办负责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5)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派搜救中心副主任或搜救办主任到应急现场担任现场指挥。

6)有下列情况搜救中心主任或其委托人员应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指导应对水上险情工作:

——热带气旋(风力达到12级以上)在未来8小时内在我市或邻近城市登陆时。

——10人以上人员的救助行动正在进行时。

4.5.3  Ⅱ级响应应急反应行动

(1)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海事局局长,下同)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水上险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

(2)搜救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应急协调人,具体负责水上险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3)搜救办值班室负责制定应急反应处置方案(必要时可咨询专家)。

4)搜救办值班室负责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5)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派人员到应急现场担任现场指挥。

6)有下列情况搜救中心副主任或搜救办主任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指导应对水上险情工作:

——热带气旋(风力达到12级以上)在未来12小时内在我市或邻近城市登陆时。

——5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的救助行动正在进行时。

4.5.4  Ⅲ级响应应急反应行动

    1)搜救办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水上险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

    2)搜救办值班室主任或搜救办值班室副主任担任应急协调人,具体负责水上险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3)搜救办值班室负责制定应急反应处置方案(必要时可咨询专家)。

4)搜救办值班室负责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5)应急指挥机构视情况派人员到应急现场担任现场指挥。

6)有下列情况搜救办主任或副主任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指导应对水上险情工作:

——热带气旋(风力达到10级以上)在未来8小时内在我市或邻近城市登陆时。

——3人以上,5人以下人员的救助行动正在进行时。

4.5.5  Ⅳ级响应应急反应行动

(1)搜救办值班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水上险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

(2)搜救办值班室副主任或值班员担任应急协调人,具体负责水上险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3)搜救办值班室负责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4.6  应急处置

4.6.1  应急总指挥的行动

(1)按照确定的险情等级或上级决定启动本预案时,全面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险情等级,应急总指挥根据险情等级,相应调整应急指挥体系的级别。

(4)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5)负责应急总体工作的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4.6.2  应急协调人的行动

1)根据险情初步评估情况和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要求遇险船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协调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组织附近船舶实施救援。

——通知有关救助力量(单位、船艇、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指定现场指挥,确定应急通讯联络方式。

2)向搜救力量下达指令,尽可能将有关情况和行动要求交待清楚,并随形势变化进行补充修正;必要时,向相关成员单位下达应急任务通知书。
  (3)协调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应行动,配合水上的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应急总指挥汇报。

4.6.3  值班员的行动

(1)根据水上险情信息,积极协调、组织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2)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3)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记录。

(4)通过搜救办的指挥系统指导现场救援。

(5)协助应急协调人做好工作。
    4.6.4 
现场指挥的行动

1)执行应急总指挥发布的或应急协调人转达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指令执行情况。
    2)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或船舶或航空器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专业救助船或者搜救办指定的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
  (3)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
  
 ——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
   
——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
   
——协调现场搜救通信。
  (4)保持与应急协调人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5)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
   
6)根据现场情况及其变化,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结束、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4.6.5  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
  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

4.6.6  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1)向搜救办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等。
  (2)抵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报告,并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协调,执行搜救任务。
  (3)保持与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4.6.7  应急支援力量的行动
  被确定为应急支援的救助力量应做好应急准备,应急设备、装备、人员就位,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4.6.8  应急专家组的行动
  由应急总指挥或搜救办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7  水上应急通信

在实施水上应急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通信方式包括:

1)全球水上遇险与安全系统、VHF等。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4.8  水上医疗援助

根据省搜救中心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水上医疗联动应急机制,水上医疗援助由被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

4.8.1  医疗援助的方式

1)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为收治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4.8.2  医疗援助的实施

1)水上医疗援助由搜救中心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向省水上医疗援助联动领导小组请求支援。

2)必要时,搜救中心应为水上医疗援助提供水上交通工具等协助。

4.9  参与应急反应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搜救中心可请求省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4.10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搜救中心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1)搜救中心要对水上险情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水上险情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2)在水上险情影响范围内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4.11  社会动员时搜救中心的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水上险情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搜救中心应: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4.12  应急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4.12.1  目的

跟踪搜救行动的进展,查明险情因素、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搜救方案,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4.12.2  方式

由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检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4.12.3  内容

1)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险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搜救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4.13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终止

4.13.1  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并向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

1)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水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

2)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者认为需要时,搜救中心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4.13.2  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并向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险情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4.14  信息发布

4.14.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搜救办主任或搜救中心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水上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的进行和事件的妥善处理。

4.14.2  信息发布内容

1)水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14.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获救人员的处置

1)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医疗救助等由市民政局、相关区政府和获救人员服务的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负责;

2)获救的香港、澳门特区人员及外籍人员,由市外局负责联络港、澳特区政府及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予以处置。

3)港澳救助的遇险人员由市口岸局负责协调组织接收。

5.1.2  伤员的处置

市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5.1.3  疑似死亡遇险人员的处置

1)现场疑似死亡的遇险人员由第一艘发现的救助船艇或飞机进行打捞;多艘救助船艇同时在附近水域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所属船艇负责打捞;特殊情况下,由市搜救办指定打捞船艇。

2)市公安局负责对疑似死亡遇险人员进行死亡鉴定;

3)市民政局和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协调组织疑似死亡遇险人员所属单位或船舶公司及其代理做好后续处置工作;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5.1.4  综治维稳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水上险情应急处置相关综治维稳工作。

5.2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5.2.1  搜救效果的总结评估

1)市搜救办应组织对辖区典型搜救案例进行总结评估,参与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及工作建议。

2)市搜救办应定期编制辖区搜救工作简报,报送市政府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5.2.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搜救中心适时召开总结评估大会,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2)搜救办将所有反映应急行动的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搜救办按要求配备能保证应急处置通信畅通的手段和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相关单位要提供设备保障和资金保障,确保与搜救办、现场力量之间通信畅通。

2)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应确保水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6.2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1)各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搜救力量的数量、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搜救办备案;搜救办应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可以参与水上应急行动的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水上应急设备和装备信息库。

2)成员单位的指定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接到搜救办的通知后,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的救助力量应无条件地执行水上搜救任务。

3)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的水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

4)搜救中心应根据辖区水上应急工作的特点和搜救力量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加大搜救力量的投入要求,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增加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水上应急处置的应急反应能力。

6.3  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应将水上搜救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时拨付,搜救中心应合理安排好水上搜救奖励、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的使用。

2)搜救中心负责编制每年度的搜救经费预算,并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水上险情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的快速运送提供保障。

6.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6.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医疗保障机制,指定承担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医疗机构。

6.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地方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6.8  后勤保障

1)市搜救办和各成员单位要为本单位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应急交通保障,未能提供应急交通保障的应予以补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自驾私车应急出行的,参照河源市市外省内公务活动交通费补贴标准发放应急交通补贴。

2)市搜救办和各成员单位要为本单位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应急餐饮保障,未能提供应急餐饮保障的参照各单位相关规定中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发放误餐和夜餐补贴。

6.9  宣传、培训与演练

6.9.1  公众信息交流

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的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及其它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的信息、介绍应对水上险情的常识,多途径、大范围地开展水上安全知识的宣传。

6.9.2  培训

1)搜救中心应适时组织水上搜救值班、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市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相关人员。

2)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负责各自单位应急人员的水上应急知识技能培训和训练。

3)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之间适时组织相互的培训和交流。

6.9.3  演习

1)搜救中心定期举行水上突发事件综合演习,演习以预案标明的突发事件中的几项或全部为内容,各成员单位派船、飞机和人员参与演习或观摩。

2)搜救中心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水上突发事件演习,各相关搜救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

6.10  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根据需要对各成员单位执行预案的情况和在应急救援中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险情。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预案的编制、批准与备案

1)搜救中心负责河源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急预案正文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后报送省搜救中心备案。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搜救中心审定;属行政规章的,其修订工作由发布机关负责。

本预案相关通信联络内容由搜救中心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搜救中心。搜救中心每年一季度将通信联络表发至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更新。

(3)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本预案对其要求的职责内容,并征求搜救中心的意见。

7.2.2  评审、修订与更新

(1)搜救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人员以及水上险情当事人对水上搜救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意见予以必要的修订,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2)搜救中心发现水上搜救应急反应预案存在重大缺陷的,应立即组织临时评审,进行修订。

(3)预案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负责预案管理的机构应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4)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由负责预案管理的搜救中心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发有关单位和部门。

(5)预案修订较大或经多次修订,负责预案管理的搜救中心应更新预案,并发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7.3  区域协作

7.3.1  搜救中心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

未签订合作协议的,搜救中心要与之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联合搜救演习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7.3.2  搜救中心接到周边地区搜救机构援助请求,应视情况提供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门或市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7.4.2  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致残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7.4.3  对按搜救中心协调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在水上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船舶和人员,由搜救中心报上级搜救部门或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7.4.4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5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中心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