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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8 16:10:51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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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8〕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928       

 

 

    


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为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会议组成及列席人员

(一)组成人员。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人数应超过1/2

(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分管办文、督办工作的副主任和纪检组组长为固定列席人员。市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法制局为固定列席单位。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会议议题

(一)议题范围。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

2.审议拟上报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

3.审议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他重要事项;

4.审议拟颁布的政府规章;

5.审议拟以市政府(含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6.审议尚无明显政策界限的改革和试验决策事项;

7.审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审计情况、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年度出让计划等重大规划或计划决策事项;

8.审议决定市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单个公共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民生项目和投资2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项目,列入预算切块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安排(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安排按特事特办原则另行决策,上级政策明确安排依据和额度且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初审后报市长审定安排);

9.目总造价超过概算10%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10.市区出让商服、住宅用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事项(含改变土地用途);

11.上级文件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12.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由副市长、秘书长、市府办公室主任提出,经市长同意后,列为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可在主管部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事项和可通过市政府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或会签审批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和协调,并经合法性审核。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安排上会,呈批中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三)实行会前联审。议题须经常务副市长或受委托的副市长召集秘书长、市府办公室主任及编办、发改、财政、住建、国土、审计、法制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联合审议后,提出是否可提交会议讨论的意见报市长。如联合审议认为不成熟的,应由牵头单位按要求完善。

(四)常务会议议题(包括相关材料)上会前应按规定报市委进行前置审核。

三、会务工作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市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召开频次和时间。

(二)有关议题经市长批示同意上会后,由市府办公室转各议题牵头办理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提供完善相关材料。牵头单位要按时向市府办公室报送建议列席单位名单和汇报材料,对议题材料是否涉密、公开方式、是否进行新闻报道提出具体意见,并草拟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报市府办公室审核。

(三)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表述清晰,格式规范(具体样式见附件),一般不超过2000字,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贯彻意见需占约2/3篇幅。

(四)原则上会前2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交当次会议议题。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牵头单位汇报,其中凡专题请求财政资金、土地、规划、编制类的议题分别由市财政、国土、住建、编办等部门汇报,相关副秘书长汇报协调意见。

(六)议题牵头单位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本议题的讨论内容,经与市府办公室会议记录核对无误后,可按本单位会议记录先行对议题文稿进行修改,确保修改后的文稿按时上报。

四、会议纪律

(一)各列席单位一律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会组成人员和有议题汇报任务的列席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需向市长请假,其它列席人员需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经批准请假的列席人员应委托熟悉议题工作的副职参加会议:

1.陪同市委主要领导参加公务活动;

2.参加省相关会议或陪同上级领导调研、检查;

3.在市外出差或因公出访;

4.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

市府办公室将各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情况汇总报市长,并视情况不定期对各单位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汇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重点提出需提交会议决策事项,力戒空话套话,严格控制时间。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熟悉自己分管工作的议题情况,并需提出倾向性意见供会议参考。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带助手,如确有需要,经市府办公室同意后可带1名助手。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要按时在规定地点候会,会上不得擅自分发材料和使用移动通信、录像录音等电子设备。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按内部文件管理,会后由市府办公室负责收回,其中涉密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收回。因工作需要借阅汇报材料的,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及时归还市府办公室。

(八)参会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市府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会议落实

(一)市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于2个工作日内成稿。会议纪要先后经市府办公室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签发。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三)市政府督查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纳入“三定一督一通报”范围进行逐项分解,下发交办通知,指定专人跟踪落实,实行台账管理定时催办、督办,直至办结,并适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

(四)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纳入本单位“三定一督一通报”范围,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委改革办)审议的议题,或须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非法规类议题,如无特殊要求,牵头单位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按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的议题文稿报送市府办公室,由市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须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类议题,由市法制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以下要求办理:

1.不需修改的,由市府办公室立即印发;

2.需作个别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3.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4.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5.需作较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补充或重新征求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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