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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视频解读)《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6-07-17 16:02:01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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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25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26〕2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将于2026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与依据

  鉴于《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20〕29号)5年有效期已到期,部分政策表述亟需重新调整,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延续,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市等相关政策文件,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版《实施办法》共7章34条,围绕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核心环节进行修订和政策表述上的优化调整,重点内容如下:

  (一)调整困难群体的对象表述:明确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重度残疾人及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确保与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困难群体对象一致。

  (二)增设缴费档次动态调整机制:新增“个人缴费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表述。确保我市政策紧扣国家、省政策调整执行。

  (三)统一全市缴费规则:落实省统一规定,明确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实行按年缴费模式。

  (四)规范调整部分政策条款,确保和国家、省政策保持一致。

  (五)更新政策依据:同步更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的省、市最新规范性文件依据,保障政策合规有效。

  四、惠民举措

  本次修订强化参保激励与兜底保障,切实提升城乡居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对困难群体实行全额代缴、零负担参保;落实政府缴费补贴,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明确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依法继承,全方位筑牢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网。

  五、政策问答

  (一)《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修订实施后,个人缴费档次有何规定?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每年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适时调整执行。

  (二)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有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三)困难群体如何实行政府代缴政策?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三类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重度残疾人及3级和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养老保险费,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四)什么人可加发基础养老金?

  对缴费时间较长的参保人,按其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持续缴费。

  (五)丧葬补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一次性发给其死亡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710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