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社会应急力量在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市社会应急力量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指挥调度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推动其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错位发展、协同互补,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辅助和补充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行业标准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定。
三、目标任务
(一)规范队伍建设。明确社会应急力量的日常管理制度、场地配置、装备管理和队员管理等要求,推动队伍规范化运行。
(二)健全管理机制。建立队员招录、训练考核、保险购买、实力报备等制度,完善社会应急力量全链条管理体系。
(三)完善指挥调度。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故灾害救援的条件、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科学救援、有序调度。
(四)强化综合保障。通过资金投入、装备提供、费用补偿、通行保障等措施,为社会应急力量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建立奖惩制度。通过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激励社会应急力量规范发展、积极作为。
四、主要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指挥调动、救援行动、队伍保障、奖励惩戒和附则。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阐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明确社会应急力量的定义及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地位。社会应急力量是指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应急志愿者,以及相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等活动的相关组织。应急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和力量调配统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队伍建设(第六条至第十条) 。规范队伍建设的目标、日常管理制度、业务场地、装备管理和队员管理。社会应急力量应配有办公场所、训练场所、装备存放场所和队员临时休息区;配置救援装备、物资应满足队伍现场应急处置及承担救援任务的实用性、功能性、安全性、耐用性的需要;应在属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并在属地应急管理等部门备案。
(三)规范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对社会应急力量的队员招录条件、培育发展重点、队伍建设、训练考核、保险购买、政府帮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培育发展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和应急医疗救护等社会应急力量,推动其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错位发展。社会应急力量应建立队伍救援实力报备制度,每年12月底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业务范围外其他方面的管理,如登记、变更、注销、年度检查、清算等由登记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不在本《办法》约束范围。
(四)指挥调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条件、救援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属地人民政府指挥调度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灾害事故救援和跨区域救援,调度遵循“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原则,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进行。
(五)救援行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 。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社会应急力量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与事故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建立联系;抵达事发地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到,经批准后按指令有序进入救援现场;应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行动结束15天内将应急救援情况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六)队伍保障(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 。对社会应急力量的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通过资金投入、提供救援设备、资源共享、公益用地经费减免等方式培育和持续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社会应急力量专属保险产品,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保障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行动时免费快速通行。社会应急力量救援行动结束后可按照《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提出补偿申请。
(七)奖励惩戒(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建立奖罚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队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参与救灾中发生伤亡的人员给予优待抚恤。对未经批准擅自参与救援、不服从指挥调度、虚报瞒报、违规发布信息等行为,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依法依规处理。
(八)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规定本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市外应急救援、市外社会应急力量临时进驻我市参与应急救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河源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涉及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和应急志愿者,以及相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指导管理的从事防灾减灾救灾等活动的相关组织。
六、有力举措
(一)明确统筹指导职责。确立应急管理部门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和力量调配统筹部门的地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二)建立实力报备制度。要求社会应急力量每年12月底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队伍救援实力,便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队伍动态,科学调配力量。
(三)规范指挥调度程序。调度遵循“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原则,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进行,确保指挥调度规范有序。
(四)完善综合保障措施。从资金投入、救援设备、保险购买、免费快速通行、救援补偿等多个维度为社会应急力量提供保障。
(五)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队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奖罚分明,促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
七、特色亮点
作为河源市首次出台的社会应急力量管理规范性文件,《办法》紧密结合我市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实际,对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指挥调度、救援行动等全流程进行了系统规范。主要亮点包括:
(一)突出错位发展。明确重点培育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潜水救援和应急医疗救护等专业方向,推动社会应急力量与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错位发展、协同互补。
(二)强化科学调度。建立“能力符合、就近就便”的调度原则和书面调令制度,确保救援力量调派精准高效。
(三)注重全流程管理。从队伍组建、日常管理到救援行动、事后补偿,构建了覆盖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全周期的制度体系。
(四)保障与规范并重。既通过资金、装备、保险、通行、补偿等多渠道提供保障,又通过备案、考核、奖惩等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实现扶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应急支援预案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2-3186921
河源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原文件链接:http://www.heyuan.gov.cn/ywdt/bmdt/content/post_676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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