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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06-27 11:44:57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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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府办〔2025〕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7日起实施,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22〕16号)按期废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了《管理办法》。通过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转贷资金服务,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及时获得原贷款银行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二、文件依据

  主要依据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融资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

  为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提供贷款转贷资金服务,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扶持对象及时获得原贷款银行机构转贷支持。融资专项资金仅用于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在原贷款银行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二)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市场主体或自然人:

  1.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自然人)。

  2.所在续贷银行机构须与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签订《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3.在我市辖内银行机构的贷款即将到期或需提前还款,并获原贷款银行的续贷审批。

  4.贷款性质为生产经营类贷款。

  5.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控股股东当前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无当前逾期情况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形。

  (三)融资专项资金可使用额度及频次要求

  1.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且单笔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2.同一扶持对象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超过4次、累计金额不超过6000万元。

  3.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申请流程

  申请对象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续贷及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申请(申请资料可请贷款所在行配合准备)→原贷款银行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划拨资金→银行放款后收回资金。

  详细申请流程可与贷款所在行咨询。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szfwj/content/post_6640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