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解读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国家层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省级层面:《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
市级层面:《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23〕11号)
(二)适用范围:县政府以预算安排资金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
1、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
3、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
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以下两种:
1、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县代建项目服务中心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2、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由本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
(一)规模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
(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信息化、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防疫应急类项目。
对符合自行组织建设范围的项目,在保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项目使用单位可以将项目全部或部分建设内容按程序交由县代建项目服务中心组织建设实施。
基于业务需要,前款规定两种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二、项目投资决策—决策程序
(一)项目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
(二)项目投资决策—简化审批环节
1、可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委、县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
2、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的项目:
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
3、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4、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的项目:
对总投资额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装修、修缮项目。
三、项目组织实施
1、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2、招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童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
3、竣工验收
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并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四、项目资金管理
1、基建财务
项目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资金支出
项目审批手续完成后,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县级政府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
五、监督要求
1、信息报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监督检查
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对项目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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