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目标任务
改革转隶以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忠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快建设幸福和谐美丽河源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圆满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021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重点解决了一批消防指战员急难愁盼的问题,各级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落实医疗、教育、家属就业、经费保障、队伍建设、荣誉体系等核心政策,让指战员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切实提升基层指战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2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等文件;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省消防救援总队相继出台了《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重要文件规章。以上文件的出台,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探索了新措施、新机制。2024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修订出台《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市政府领导对修订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作了批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要求、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消防救援队伍改革需要,结合河源实际,我单位制定出台了《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体系建设,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细化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措施,进一步激励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建功立业、许党报国,对标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职能定位,推动全市消防救援工作和队伍建设创新发展。
二、制定依据
1.《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粤府函〔2024〕10号)
2.《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河府〔2021〕5号)
三、关于职业保障的对象范围
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对象范围主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四、关于职业保障的职责划分
《实施细则》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五、关于职业保障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10个方面:
(一)目的和依据。第一条阐述了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了本细则适用对象的范围,对涉及的部分名称进行解释;同时,也明确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落实本细则以及后续出台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办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三)财政经费保障。第三条规定了消防救援队伍保障经费来源和保障模式,明确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级负担,所需经费由属地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根据消防救援队伍全天候战备执勤的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支持发放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高危补贴,执勤、值班津贴等。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地方消防经费继续实行财政预算单列,落实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专款专用,加大力度支持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四)职业荣誉保障。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消防救援人员荣誉,明确将消防救援队伍的表彰奖励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将慰问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年度政府慰问工作计划,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在消防救援人员受到相应表彰奖励时应当组织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五)职业风险保障。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规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抚恤补助经费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相应提高优抚经费投入。针对消防职业危险系数高、牺牲奉献大的特点,第九条明确了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工作所在单位全额报销,所需经费由属地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解决。第十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加消防员招录优待。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和退出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和住房优待;明确了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安置措施和护理费的保障措施。第十三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消防救援人员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切实解决遗属和伤残人员的实际困难。
(六)社会优待保障。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在交通出行、参观游览、看病就医、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的社会优待。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消防员入职后应当享受的优待,同时明确了消防员退出后在复工复职、就业培训、自主创业税费优惠、应聘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享受社会优待。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随队家属落户和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办理落户的社会优待。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烈士、因公牺牲、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转学,入读中等职业学校,报考本专科普通高等学校等方面进行优待。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随队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七)生活待遇保障。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消防救援人员工资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
(八)其他方面保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干部培养交流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防救援队伍人才培训和科技工作。
(九)工作落实考核。第三十条规定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工作责任,把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工作考核范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
(十)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本细则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应当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细则生效时间作出规定,并明确了实施细则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653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