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3月1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门楼号是房屋建筑的地址名称,门楼牌是门楼号的载体,是重要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民商事活动、社会活动,公民日常工作生活,都需要使用门楼号、门楼牌。但在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门楼号牌缺失、损坏、混乱等现象大量存在,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统一规范的门楼号和门楼牌(以下统称门(楼)牌)是一个城市乃至整个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多年来,公安机关在门(楼)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原2008年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河源市门(楼)牌管理实施办法》(河府〔2008〕66号)早已过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而失效,且近年来因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各部门职责有所变化,导致对门(楼)牌日常管理不到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规范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地名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公安机关“四标四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规范(试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五章29条,包括总则、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门(楼)牌的设置和安装、门(楼)牌的使用和管理、附则。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门(楼)牌的定义
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是指依法确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生活、生产场所位置的标准地址标牌。门(楼)牌号是标准地址的基础内容,门(楼)牌是标准地址的法定载体。
(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
本《办法》明确了在门(楼)牌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门(楼)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地名信息及住建部门提供的楼盘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建筑物信息,负责辖区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及管理等工作。市、县(区)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税务、政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民政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建筑物的座落、名称。市政数局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地址数据的汇聚、共享、发布及问题数据反馈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列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的门(楼)牌编制、设置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门(楼)牌号的编制原则
门(楼)牌号的编制是门(楼)牌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明确了编制门(楼)牌号的原则。除历史形成的编号顺序以外,门牌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进行编号。东西走向的,门(楼)牌的编号由东向西编排,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编排,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排,西北侧编单号,东南侧编双号;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编排,西南侧编单号,东北侧编双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街路巷,门牌号以出入口处为起点按照左双右单顺序编排。街路巷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或按规划建设情况预留空号;未预留空号又需新增号的,可以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排附号,或者继续沿用本地现有合理有序的编排办法予以处理;附号后不得再增加附号。
街路巷名称应使用依法批准的标准名称,未确定标准名称的,可以先使用通俗或者临时名称,编排临时门(楼)牌号,但暂不制作、钉装门(楼)牌,待确定标准名称后再统一制作、钉装门(楼)牌。
(四)门(楼)牌的设置和安装
明确了门(楼)牌的申领主体,建筑物由单位投资建设的,由单位提供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申请;建筑物由个人投资建设的,由个人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商品区、住宅区及办公项目区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商)统一申请。
统一规范了门(楼)牌的规格及安装位置,门(楼)牌的规格、式样和颜色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7733-2008《地名标志》,并设置二维码图标。门牌蓝底白字。规格1门牌:60×40厘米;规格2门牌:40×30厘米;规格3门牌:30×20厘米;规格4门牌:18×12厘米。楼牌蓝底白字,左边书写名称部分,右边书写楼号部分。规格为90×50厘米。 居民住宅区内的楼宇,设置楼牌;临街道的企事业机关单位、大型市场、大型商场、大型住宅小区出入口,使用规格1门牌;若因钉装门牌的位置不适合安装规格1门牌的,则使用规格2门牌; 国道、省道和市区、城镇主要道路(路宽30米以上)的临街办公楼、住宅等建筑物,使用规格2门牌; 宽30米以下道路的临街商铺、商住楼等使用规格3门牌; 商铺卡位和内街内巷的别墅、私人房屋等居民住宅使用规格4门牌。
小门牌安装在面对门左上角的门框,门框上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左侧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中、大门牌安装在面对门的左侧位置,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米;楼牌安装在楼房临街一侧及醒目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米(二、三楼之间);一条路、街的门牌或者一个住宅区的楼牌,应当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建筑物在建筑时,应在相应的地方预留安装门牌、楼牌位置;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装位置。
(五)门(楼)牌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办法》规定,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发现已编列的门(楼)牌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公安机关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门(楼)牌未设置或者缺失、破损难以辨认的,应当核实登记,并告知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依程序申请补领门(楼)牌。
对于因《办法》第十三条情形需要变更门(楼)牌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批量变更,变更后及时告知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对于已编列正式门(楼)牌的,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筑物格局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由建筑物所有人填报提供变更规划的证明等材料申请变更门(楼)牌。因门(楼)牌变更,房屋建筑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事务,需要门(楼)牌变更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后出具。
因建筑物拆除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牌号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门(楼)牌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形的,可以核实后主动注销,注销后的门(楼)牌号码可以重新给新建建筑物使用。
因建筑物门面装修需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管理人、使用人必须在门面装修施工结束时,按规定重新钉挂门(楼)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改装、遮挡、毁坏、盗窃门(楼)牌,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如有上述情况且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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