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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2-12-26 09:54:58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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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jpg

    2022年11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减免责清单》?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提升营商环境,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方案》文件精神,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减免责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建立容错纠错柔性执法机制,依法依规制定河源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即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柔性措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容错纠错空间,促使其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减免责清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有关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关免予处罚的自由裁量指导意见。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对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减免责清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减免责清单》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免予行政处罚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条款、适用的情形和配套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

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污、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不按照规定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等33种免予行政处罚事项设立的法律依据条款、适用情形、免予处罚依据和配套监管措施等进一步细化;同时,对“首次违法”、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等5种情形在备注中给予了补充。

四、配套监管措施

对于列入《减免责清单》管理的事项,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528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