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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26 11:39:30 来源: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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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于2022年2月1日起实施,2027年1月31日失效。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对土地转让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因过去我市未制定相关细化措施,政策落地效果不明显,造成大量土地资源闲置,形成各种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河源市自然资源局结合近年来土地转让工作实际印发《通知》,通过明确房地产用地转让具体要求、未开发项目“先开发后转让”的政策出路等,细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减少土地“空转”和“炒地皮”的现象,提高我市土地管理水平和用地节约集约水平。

、主要内容

《通知》共条,主要内容有大部分,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类型,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三是免除审核的情形,四是土地转让投资审核要求,五是提出“先投入后转让”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具体情形,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

(二)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缴清地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同时,对土地供应中有限制条件的,提出土地转让还需符合其约定条件。

(三)提出无须审核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八种情形,包括司法拍卖、金融抵债、土地作价入股到全资企业名下、共同使用一宗土地股份变化、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留用地、地上房屋已领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面积大于整体报建面积或最大可建面积的25%、安置地及已办证至拆迁户名下的生产生活用地等历史用地

(四)提出投资开发进度审核要求。可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或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或会计事务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审计报告》,明确项目已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五)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提出“先投入后转让”的政策出路。

(六)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七)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执行。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478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