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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1 09:42:10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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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0〕5号)关于我市应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河源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三)《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四)《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许可申请与审查、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一)适用范围。在河源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部门职责。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河源市市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由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实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的排水许可证书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证书的除外)。

财政、生态环境、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职责职能的要求,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做好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督管理、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办理排水许可证。

(三)主要原则。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四)申请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既有项目提交有排水户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污水达标排放承诺书;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确定)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应当如实提交上述1、2、3项材料及接驳设施的材料。

(五)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排水户违反相关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予以处罚

四、征求意见情况

市住建局于2020年7月16日印发了《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河源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城管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意见,各有关单位均未提出修改意见;2020年8月17日,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司法局审查(LF-2020-139)。



原文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bmjy/hyszfhcxjsj/gggs/content/post_4128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