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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3-25 16:02:52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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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缓解企业当前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企业和扩大就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精神及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近期联合印发了《河源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方案》,主要采取“免、减、延、缓、保”五方面措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如下:

一、什么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分为阶段性减征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两种情况。

适用对象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针对中小微企业,主要是“免”。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免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采取“减”减半征收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二、如何划分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三、什么是延缴缓缴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四、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用人单位是否符合享受减免条件由社保征缴机构负责确认,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五、减免期间的待遇发放

企业享受减、免社保政策期间员工各项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照常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六、降费征收、延缴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于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达不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中规定的“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的前提条件,因此,暂不执行2020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只执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和继续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27号)要求,除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继续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方案实施日期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如国家和省作出政策调整则按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cfg/bsgfxwj/content/post_362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