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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18 17:23:16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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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市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本市《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起草工作。现将有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

2017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中央出台了《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20178月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召开,省委、省政府于20181月出台了《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4号);市委、市政府201812月出台了《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市金融十条”)。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编制起草《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4号)

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发〔20181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市融资专项资金的设定。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与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共同设立我市融资专项资金(或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县区政府各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共同设立我市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主要用于协助河源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协管金融作的副秘书长为总召集人,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法院、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制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组织落实融资专项资金来源和组成;对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议融资专项资金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贷办”,设在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合作法人金融机构条件、职责:

合作法人金融机构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在我市其中一家合作法人金融机构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融资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市转贷办领导下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负责与业务合作银行、企业签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本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服务。

(四)业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业务合作银行是指办理转贷贷款手续的银行(以下简称“放贷银行”)。保证转贷客户准入条件合法合规。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条件。保证转贷贷款发放时全封闭运行,并即时归还相对应的原欠贷款,实行无缝对接。持续跟踪转贷资金走向,保证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及时转入融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内。

(五)融资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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