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等文件提出了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城乡区域户籍迁移壁垒,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要求,并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工作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拟定“十三五”期间到2020年努力实现2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进一步缩小。
二是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有序放开源城区落户限制;调整迁移落户政策。
三是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建立财政性资金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制度;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四是强化工作保障措施。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健全体系,准确统计;加强评估,强化监督。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公安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20个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7〕196号),并经七届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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