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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文字解读
发布日期:2018-05-25 15:26:17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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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20168月以来,省人民政府、省府办公室、省财政厅相继下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编版)的通知》(粤财办〔201722号),要求各地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工作要求,从2018年起,将大病保险向职工医保参保人群延伸,形成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平性。针对我市2018年职工医保必须实施大病保险、职工医保政策文件即将超过有效期的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编版)的通知》(粤财办〔201722号)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职工医保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的职责以及市县区政府保障责任。

(二)第二章职工医保类型、参保范围与对象。明确职工医保是强制性社会保险,并规定具体的参保人群。

(三)第三章职工医保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缴费时间、责任,职工医保基金来源,参保职工及个人具体缴费基数、比例,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等。

(四)第四章职工医保待遇。主要明确职工医保待遇种类,住院医疗费用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比例及最高限额、个人账户等待遇。

(五)第五章定点机构管理。明确了定点医药实行协议管理、职工医保目录管理、基金结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及质量考评金等内容。

(六)第六章附则。重点明确了职工医保关系人的法律责任、医保监管的办法、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以及实施日期等。

四、征求意见情况

起草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征求并部分采纳了38个相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

五、审查情况

已经市法制局审查(河法函〔2017269号),并经七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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