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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12-15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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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局长张富城解读《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一、《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非法猎捕候鸟等破坏陆生野生资源的行为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加强宣传和严厉打击十分必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以及《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紧急通知》(粤林函[2017]119号)文件要求,依法划定、公告本地区的禁猎区、禁猎期,加大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力度,警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另外,湛江、韶关、阳江等地级市相继出台政府通告,我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本通告由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起草,于2017年4月24日向行政系统内相关单位发出《关于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于2017年5月9日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河源林业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关于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经征求意见后于2017年6月12日交我局法制部门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并于2017年6月16日经我局党组成员相关领导集体讨论均无意见。

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猎捕列入国家重点、省重点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禁猎区。上述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自2017年  月  日起至2022年 月  日止禁猎,禁猎期为五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条:“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计、工商、食药监、综治办、海关、检验检疫、邮政、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餐饮等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瘦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62-3361861,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0762-33785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制定。

、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我局对由我局代拟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代拟稿)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答复没意见,并于5月9日至6月5日在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河源林业网站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截至6月5日,没有收到团体或个人意见。

 

信息来源: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