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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11-30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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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24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重新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7年121日施行。为此,河源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就《通告》进行了解读。

问:《通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1.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各地要将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且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并在2017年9月底前重新发布通告;2.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防治煤炭散烧、淘汰燃煤锅炉的法律依据,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之一;3.2013年11月19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河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有效期为3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和有关文件要求,逐步扩大划定并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内容包括禁燃区(附地图)、禁止燃用的燃料及相关的工作要求。

问:《通告》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本次《通告》修改主要有六个方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

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三、《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714号);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  

六、2013年版《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及禁燃区范围图。

问:可否介绍一下《通告》制定的主要过程?

答:《通告》自2017年4月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历时7个月。期间,河源市环保局作为起草单位,积极配合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完成了《通告》的起草、修改、审核等工作。在修改过程中,依法多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且经合法性审查2017年1012日,《通告》经七届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 1024日,《通告》以河府〔201757公布施行。

问:《通告》制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划定了禁燃区范围:(一)新城区:北至纬十七路及其西延长线,西至粤赣高速公路以西2公里,东至沿江东路、东江西路,南至沿江中路、新江一路、新江二路、石坪路及其西延长线;高塘百子园工业区。(二)老城区:北至沿江中路、新江一路、新江二路、石坪路及其西延长线,西至粤赣高速公路以西2公里,东至滨江大道,南至迎客大道。(三)江东新区:北至江东七路,西至东江东路、江东沿江路,东至东环路,南至科技五路(暂命名);江东新区产业集聚地;碧桂园凤凰山小区;河源高级中学;河源理工学校、市博爱学校、市卫生学校。(四)明珠开发区及周边区域:北至迎客大道,西至粤赣高速公路以西2公里,东至滨江大道,南至临江东江大桥及其西延长线。(五)高新区及周边区域:北至临江东江大桥及其西延长线,西至粤赣高速公路以西2公里,东至滨江大道、高新区沿江路,南至临埔大道。(六)龙岭工业园:北至龙岭十路,西至西环路,东至粤赣高速公路,南至龙岭五路;北至龙岭五路、临埔大道,西至西环路,东至京九铁路,南至埔前大道。(七)笔架山防护绿地2.7平方公里。(八)桂山防护绿地3.5平方公里。此次调整划定后的河源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为163.09平方公里,对比2013年版禁燃区面积(89.89平方公里)增加73.2平方公里。

二、明确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别: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可以使用的清洁能源: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以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清洁燃料。

四、违反通告的处罚规定:在禁燃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在2017年121日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有关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