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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昨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对全市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调查
发布日期:2012-02-16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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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刘远朋)新学期伊始,市区部分民办幼儿园上调了收费标准,本报13日以《新学期市区幼儿园涨价调查》进行了报道。昨日,市政府召开了有关部门会议,要求成立由市物价、教育、财政等职能部门及源城区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市区民办幼儿园涨价现象、收费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尽快提出处理意见,以进一步实现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有效监管。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赖泽华主持会议。他指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儿童的教育问题。去年市政府印发了《河源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未来几年我市将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每年新建一批普惠性公办幼儿园,确保未来几年公办园所占比例有明显提高,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机制。他指出,媒体有关幼儿园收费涨价的报道,对党委政府了解民情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监管民办幼儿园涨价行为,积极应对幼儿园“入园贵”的问题。

   据了解,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幼儿园对入园幼儿的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并提出了幼儿园收费审批的原则、程序、收费标准,制定成本列支范围等要求。根据该《暂行办法》,民办幼儿园收费必须上报教育、物价等职能部门备案。《暂行办法》今年2月开始实行。此外,上述《通知》也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严禁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

   会议认为,民办幼儿园上调收费标准,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和《通知》要求,我市部分民办幼儿园上调收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备案。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加强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乱涨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会议决定,一是要求全市各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违规收取的费用月底前退还给学生家长,拒不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按违法所得没收上缴财政;二是由市教育局、物价局、民政局等对我市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收费成本进行评估,提出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三是要求全市各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收费坚决查处;四是由市府办牵头,对如何加强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解决幼儿园“入园贵”的问题,提出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