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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4日 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05-29 09:39:30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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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4日市自然资源局

上线领导名单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法南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科科长李玲娜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科长邹文军  

执法监督科科长陈伟建  

耕地保护监督科科长刘友洲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副科长张伟玲

上线提纲

一、国家耕地保护考核有哪些最新要求?

答:2023年,是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合并开展的第一年,也是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的第一年,对2022年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

其中耕地保护方面的核心内容是1+5”,即1份责任书、5个“一票否决”事项(即耕地保有量完成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情况和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情况)。

二、什么是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国家对此有什么政策要求?

答:(一)、耕地“非农化”指的是在耕地上从事非农业活动,如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二)耕地“非粮化”指的是农民将耕地用于非粮食作物种植,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

(三)、国家政策要求:为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对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提出了系列要求,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例如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建房、修路,不得将耕地用于种植园林、草皮、挖塘养鱼。自然资源部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一次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管,一旦发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对于202111日之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稳妥有序推进整改;对于202111日之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则采取“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有什么要求?目前有哪些最新的政策?

答:根据最新用地指标政策,一是坚持分级分类配置计划指标。(国家指标)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及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省级指标)11类民生设施项目(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巩固精准扶贫、环保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非营利性科技设施、非营利性殡葬设施、监教场所等)及先进制造业由省级指标保障;(市级指标)各类产业项目及制造业项目由市级指标优先保障。在符合走单独选址的条件下,尽可能将产业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将由国家保障;不符合走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符合省级指标保障范围的项目,对于无法纳入国家及省级保障范围的产业项目,如确实为优质的项目,经过核实后可由市级指标优先保障。二是使用市级指标思想要从“等靠要”向“争挣腾”转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落实土地利用计划“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倒逼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量入为出统筹合理安排使用指标,优先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的先进制造业、“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绿美广东相关项目。三是实事求是谋划项目,坚持指标跟着项目走。加强招商引资,落实具体项目,切实保障真实有效的投资需求。

四、今年省市在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方面有什么政策措施?

  答:20221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支持方案》明确指出,除了省级保障的11类民生设施项目以外,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和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依据有效的投资协议,可以由省级指标保障。针对省厅方案,我局近期也草拟了《河源市促进产业有序转移自然资源支持方案》,方案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至1亿元的制造业项目,依据有效的投资协议,市级指标优先保障。

  另外,省级预留1万亩省指标支持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以下简称“主平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下达15市(含河源市)各400亩,剩余4000亩作为省预留主平台指标,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供地市在用完400亩省指标后仍有需求的市使用。省预留的指标需在今年9月底前使用完成,并在使用时需提供市级工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项目立项文件。

五、我市二手房“带押过户”工作推进情况如何?

答:二手房“带押过户”是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不动产登记新业务模式,是在押房产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进行过户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核心是免去提前筹款还贷解押环节,实现带抵押房产转移登记和抵押权登记手续同步办理,有利于二手房购房者节省过桥资金、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系数,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5月初已出台《河源市住宅类存量房(同一银行)“带押过户”工作指引(试行)》,已全面实现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办理,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已办理多家银行多宗二手房“带押过户”业务。

六、有群众投诉反映政府早已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但为何一直没有发证到户?

答:我市近年来大力推动“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助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市已登记发证25万宗。在工作推进中,由于存在“一户多宅”“占用生态红线”“超占面积”“非本集体村民”“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等不具备发证条件问题,有部分群众一直没有发证到户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接下来我局将组织各县区全面梳理“一户多宅”“占用生态红线”“超占面积”“非本集体村民”“占用耕地”等不具备发证条件问题,建立问题台账,通过各种方式指导各地分类施策做好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加强政策研究,结合实际补充完善处理措施,确保符合登记发证的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

七、非法占用农用地作非农建设,应怎么处理?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20219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以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通知》第67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非法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八、设施农业用地主要包括哪些范围?

答: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如下: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包括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范围。包括畜禽舍、水产养殖设施池塘、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

  九、设施农业用地如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答:(一)、签订用地协议。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相关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协商一致,由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另行签订流转协议。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用地主体签订用地协议。除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外,设施农业用地签订用地协议,经镇政府批准,通过省决策系统审核备案后,即可动工建设。农业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的,须符合建设安全、生物防疫、生态环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协议中载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等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办理用地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并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同时提供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告知补充或督促纠正,10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备案通过。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三)、信息上图入库。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模块)、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作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并经原备案机关同意撤销、变更的,应及时更改上图入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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