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民互动 > 在线访谈 > 往期回顾
11月4日 市自然资源局上线《河源政风行风热线》节目
日期:2020-11-06 09:39:16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11月4日市自然资源局上线政风行风热线节目.jpg

11月4日市自然资源局上线《河源政风行风热线》节目

参加领导:

局长:刘涉

执法监督科科长:黄浩

确权登记科副科长:马耀青

开发利用科副科长:骆嫔莉

建设规科科员:钟智辉

   一、请问拆迁安置地补办出让手续在哪里办理?

   答: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要求,2020年8月1日起,我局已将除400平方米以上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个人拆迁安置地供地审核、个人历史建设用地补办手续审核、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等行政职权交由各区(管委会)行使。如果是源城区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需到源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划拨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

   二、请问土地闲置是怎么回事?办证后满一年没建设要交闲置费?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土地,经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是由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需要按规定缴纳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动工建设,以免造成土地闲置。

   三、是否可以使用基本农田种植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能否占用耕地或者基本农田兴建养鸡场、养猪场?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规定:

   (一)养鸡场、养猪场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畜禽水产养殖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养殖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三)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五、新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管理方面有什么变化?具体体现在哪?

  答: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2015年全国土地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以下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新土地管理法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倡导和谐征地,明确要求在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绝大多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否则不予批准征收。

   六、今年年初,省政府部署了省十件民生实事,其中涉及河源自然资源部门的是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请问目前进展如何?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十件民生实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缜细谋划,加紧推进,目前各项工作按照计划有序开展。2020年省十件民生实事涉及我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任务42处。其中搬迁避险8处225户、工程治理27处、专业监测7处。截止目前全市已完成搬迁避险135户,完成率60%,27处工程治理均已完成勘查设计工作,其中15处已进场施工,7处专业监测已完成财审。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各级各部门的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42处治理任务实施进度,圆满完成省十件民生实事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转发了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请问摸排的范围有哪些?

   答:《方案》明确,此次摸排对象主要为2013年1月1日以来我省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

   “占用的耕地”认定依据:《方案》明确,“占用的耕地”是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土地等等。

   另外,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建设的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违法占用耕地(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都要纳入摸排范围。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

   乱占耕地建房: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上述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等等。

   《方案》也同时明确,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


绿色发展,节能先行,低碳行动,保卫蓝天 x 关闭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人民幸福“心城” 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