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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 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0-05-29 11:22:24   来源:河源网络广播电视台直播平台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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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市自然资源局上线嘉宾:

副局长:杨志

用途管制科科长:杨伟

空间规划科科长:刘萍

开发利用科科长:黄志坚

征收管理科科员:罗平

建设规划科科员:钟智辉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政风行风》栏目

的上线访谈材料


问题一(国土空间规划科):什么是国土空间规划?

答: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总体规划是行政辖区内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相关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


问题二(地矿科):很多人会把绿色矿山误以为仅仅对其进行复绿,更有甚者,一些企业在已被开发完的矿山上覆盖一层绿色“草皮”,这种现象的发生正是对绿色矿山概念的误解。那么绿色矿山到底是要建设成什么样的矿山呢?

答: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既要严格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又要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的扰动在环境可控制的范围内。绿色矿山不是单纯的矿区绿化或者复绿,给矿山穿一件“绿衣裳”,而是要求体现矿山全生命周期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最优化。

绿色矿山的五个建设要求:

(1)矿区环境规范、整洁,矿山开发科学合理,矿石、废石的生产、运输、堆存规范有序,废石、废水、噪声和粉尘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合理利用资源。矿山开采与区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

(3)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4)建设现代数字化矿山。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矿区各功能区实现全覆盖,采场及排土场边坡设置观测点,采用信息网络技术实时观测监控;

(5)树立良好矿山企业形象,要求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企业与乡镇、村(社区)及周边农户关系和谐。


问题三(征收管理科):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11日实施,请问在土地征收方面有什么改革和突破?

答:新土地管理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

  一是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原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明确界定。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二是明确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原来的土地管理法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上升为法律规定,并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三是改革土地征收程序。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明确了征地审批前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协议等法定程序的具体实施要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召开听证会修改,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问题四(建设规划科):企业群众办事难,江东新区的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在市里办理,流程复杂,部分事项没有下放?

答:我局正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要求精简审批流程,统一办事指南,缩短办事时限,目前工程河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已上线试运行。

我局将加快放管服工作,近期将委托授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许可10项、行政权力20项给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许可10项、行政权力31项给江东新区管委会,方便群众企业办事。


问题五(生态修复与防灾科):当前汛期已到,“龙舟水”在即,自然资源部门如何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精神,落实做好防灾减灾各项工作?

答: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

是强化责任担当,扎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市地处山区,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呈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特点。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497处,威胁总人口约6万人。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工作,落实群测群防人员,加强监测预警,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加强与三防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的配合协调。作为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值班值守,落实领导带班制度,汛期轮流值班,加强信息沟通、信息报送,发生险情灾情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

三是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目前我市五县一区均已建立技术支撑体系,与地勘单位协调联动紧密协作,增加防灾部门和防灾工作的力量,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水平。

四是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结合今年龙舟水形势研判,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全覆盖、零遗漏、拉网式排查。重点对城镇、农村居民点等人员集中地区,以及山区削坡建房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在建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登记建档。

五是加强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加强监测预报,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特别是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进一步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科学防灾避灾意识,切实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避险和自救能力。


问题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有一块征地拆迁安置地,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类型是划拨。现想将该土地转让,请问是需要将划拨改为出让吗?需要怎么办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需要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审批,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按现行基准地价补缴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如果是市区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自然资源局窗口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划拨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要求,接下来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业务在内的一批行政职权将通过职能调整或者委托等方式交由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江东新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具体的实施时间请留意相关公告信息。


问题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请问土地闲置是怎么回事?办证后满一年没建设要交闲置费?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对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土地,经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是由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需要按规定缴纳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动工建设,以免造成土地闲置。


问题八(用途管制科):请问机构改革后,用地预审该怎么申请办理?

答: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已经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目前我市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可向市政数局的工改窗口进行申请,具体材料清单按照窗口要求提供。

为了做好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工作,省市自然资源部门正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省自然厅已经起草了《广东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编制指南》,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将于近期印发实施。同时,我市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规划用地改革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97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已经起草《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行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改革的通知》,将于近期印发实施。待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后,将促使我市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工作更加规范、透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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