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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源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费管理问题停车服务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2-19 21:02:09 来源: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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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制定河源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费管理问题的停车服务费标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发改价管〔2018〕18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现将《河源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费管理问题的停车服务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人士于2019年12月26日前,通知信函、传真方式提出建议。通讯地址:河源市红星路153号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科:邮编:517000;电话和传真:3186726

  附件:《河源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费管理问题的停车服务费定价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9日

  附件:

关于河源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收费管理问题停车服务费定价方案

(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人民医院和河源市妇幼保健院分别向我局提交《关于市人民医院对外来车辆实行收费管理的请示》(河医〔2019〕30号)和《关于市妇幼保健院对外来车辆实行收费的请示》(河妇幼〔2019〕80号),要求制定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根据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发改价管〔2018〕189号)有关规定拟定停车服务费定价方案:

  一、定价依据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发改价管〔2018〕189号)

  二、定价权限和原则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河源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河源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发改价管〔2018〕189号)规定,第九条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辖、分级管理”。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和不增加病人负担的原则。

  三、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五条规定“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故没有实行成本监审

  四、拟定收费标准

     (一)、 河源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停车场小车收费:2小时内不收费,2小时至4小时(含4小时)每辆次2元,4小时以上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加收1元。12小时至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15元。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正在作业的市政工程车辆,病人及家属车辆(凭有效证明),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本征集意见结果反馈:http://www.heyuan.gov.cn/zmhd/zjdc/jgfk/content/post_299557.html

  征集时间:2019-12-19 15:17:43 - 2019-12-26 15:16:00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