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办函〔2018〕6号)、《关于调整2018年大病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河人社发〔2018〕181号)有关精神,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现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欢迎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3296366,电子邮箱:hyyibao@163.com,邮政编码:517000。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直接投放到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15号)。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江东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办函〔2018〕6号)、《关于调整2018年大病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河人社发〔2018〕181号)有关精神,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起付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一般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699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般人群起付标准的20%。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一般人群起付标准的30%。
二、报销比例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一般人群: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5%。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5%;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9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5%。
(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5%;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5%。
三、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其他事项仍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办函〔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 源 市 财 政 局
2019年 月 日
本征集意见结果反馈:http://www.heyuan.gov.cn/zmhd/zjdc/jgfk/content/post_3474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