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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发布日期:2026-10-23 10:01:59 来源: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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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于2026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经综合汇总,共收到相关的意见3条,采纳1条,不采纳2条。

  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22日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djlpt/yjzj/answer/53443

  

  附件:

序号

意见与建议

采纳情况

1

关于完善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照护政策的修改建议(正式提交版)

本人为河源市重度失能残疾、特困供养人员,认真研读《河源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对我市长护险制度整体设计表示支持。结合本地特困重度失能群体真实照护现状,现提出一条关键完善建议,供主管部门参考采纳:

   一、现行制度存在的核心短板。当前文件居家护理模式仅允许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服务、基金仅结算机构、不支持家庭亲属照护津贴。该模式存在明显局限性:1.机构上门服务每月时长、次数有限,仅能覆盖少量专业护理,无法解决重度失能人员24小时日常基础照护刚需。2.我市大量重度失能特困、重度残疾人群体,全部依靠直系亲属全天候居家照料,无机构护工介入。3.现有政策红利仅由护理机构享受,长期承担高强度照护劳动的家属零补贴、零激励,导致困难群体获得感极低,政策实质惠民效果弱。4.单纯机构上门模式属于“锦上添花”,无法解决失能家庭最核心、最沉重的长期照护负担。

二、具体修改建议(可落地、合规、符合国家改革方向)。建议我市长护险制度增设【家庭照护者津贴模式】,具体规则如下:1.允许直系亲属作为主要居家照护人。亲属通过医保部门、定点机构组织的免费基础护理培训、考核合格备案后,可作为重度失能人员的主照护人。2.实行“家属主照护+机构督导巡查”双轨模式。日常24小时生活照料、起居看护由亲属承担;定点机构每月固定上门少量次数,负责专业护理、康复指导、服务督查、台账核验;既满足基金监管要求、杜绝套现风险,又贴合真实民生现状。3.对备案合格的家庭照护者发放适度照护津贴 长护险基金在合规范围内,对特困、重度残疾、完全失能这类极困难群体,定向给予家庭照护补贴,实现政策真正惠民,而非仅惠及机构行业。

三、政策可行性依据。1.全国多批长护险试点城市(舟山、成都、青岛等)均已开放家庭照护津贴、家属照护备案制度,属于国家鼓励的成熟模式。2.特困重度失能群体属于社会最困难群体,财政、医保政策应优先倾斜、精准减负。3.家庭照护成本远低于机构养老、机构上门高频护理,更节约医保基金、更可持续。

四、总结诉求。当前纯机构上门模式对依靠亲属全天照护的特困重度失能人群基本属于鸡肋政策。恳请市医保局在正式发文前,完善家庭照护政策、增设家属照护备案及家庭照护津贴机制,让长护险真正惠及失能困难家庭,而不是仅服务护理机构。

建议人:河源市特困、重度肢体二级、重度失能人员 日期:2026年10月15日

不采纳。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等国家和省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文件要求,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国家层面统一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明确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因此“家庭照护者津贴模式”不符合国家及省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文件要求。

(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第八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分为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国家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向定点机构拨付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机构护理三种方式。

2

提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采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等国家和省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文件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我市将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时调整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

降低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减轻居民负担。

不采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等国家和省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文件要求,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1∶1同比例分担,以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当年费率为0.15%,用5年左右逐步过渡到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