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我局通过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河源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综合汇总,共收到相关意见6条,不采纳4条,采纳2条,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4日
附件:
序号 | 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对违法行为处罚款数额不够大,建议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 不予采纳。该《办法》属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设定权限在已有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具体规定。罚款额度不能超过上位法的规定额度,不得无依据减损公民、法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
2 | 建议强制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购买足额的燃气公众责任保险。 | 不予采纳。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约束,不得超越上位法增设义务。强制保险需以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依据,河源市作为设区的市,其制定的规章无权突破这一权限。上位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保险义务仅作鼓励性规定,未要求强制投保。地方规章应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
3 | 建议增加普通社会老百姓对燃气管道设施的责任、义务和权力,共同维护城市公共设施。 | 采纳。 |
4 | 建议增加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义务。 | 采纳。 |
5 |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56条缺少对第24条第9项、第10项的罚则,建议完善。其中24条第9项:“(九)供应站应当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不得采取挂靠经营的模式经营;”应属于22条第5项:“(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中的一个情形,可据此处罚。 | 不采纳。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主体,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供应站挂靠经营的模式,通常是无资质的供应站借用有资质燃气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但供应站自身并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无资质主体规避许可要求,属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情形,不能参照第22条第5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
6 | 建议:征求意见稿第24条第10项:“(十)不得采取自提气的方式售卖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41条第1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中的一个情形,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第1款后半段:“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不采纳。属于不同的违法行为,不能混同。 |
本意见征集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djlpt/yjzj/answer/47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