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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河源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5-08-04 16:02:05 来源: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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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31日,我局通过河源市政府门户网站对《河源市城市管理领域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汇总,共收到相关意见3条,其中采纳2条,不采纳1条,具体情况见附件。



  河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8月4日



  附件:

序号

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

1

建议将观察期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体工商户。理由:河源的市场经营主体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也最容易出现违法情形,观察期制度只适用于企业范围太小,建议给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保留一些容错空间。

采纳。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结合本工作指引制定精神,将适用对象第(一)项条件修改为“经合法程序登记注册,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四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市场主体”。

2

建议优化观察期制度工作流程,压缩处理时间。

采纳。本工作指引中已对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流程进行程序性规定,在相应执法实践中,对相应主体符合适用“观察期”条件的,应当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优化相应操作流程,提高“观察期”案件处理效率。

3

观察期时间太长,建议缩短。

不采纳。执法“观察期”工作指引的制定应当符合包容审慎监管精神,给予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合理的“观察期”时限,一般在十五至六十个自然日之间,特殊情况可由案件调查部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征求意见链接:http://www.heyuan.gov.cn/hdjlpt/yjzj/answer/44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