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3日-2025年1月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网站对《河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综合汇总,共收到与本办法相关的意见3条,采纳1条,不采纳2条。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河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附 件
关于《河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序号 | 意见及建议 | 采纳情况 |
1 | 建议第六章增加房屋住改商办理营业执照的,由村居委核实情况、开了住改商的证明后,再到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 | 不采纳。根据《河源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河源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河民〔2021〕133号)要求,不应由村(居)委会开具住改商证明。 |
2 | 建议第十四条的第(五)点增加“居(村)民委员会”,原文修改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经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权属查询证明复印件可作为使用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也可作为使用证明”,方便群众办理业务。 | 不采纳。根据《河源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河源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河民〔2021〕133号)要求,不应由村(居)委会出具经营场所证明。 |
3 |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公司申请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简化、免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建议第十一条改为“我市分类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已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公司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以以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等住所材料。” | 采纳。 |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djlpt/yjzj/answer/4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