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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3 17:05:12 来源: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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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我局制定了《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13

 

 

 

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财政资金;以及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市知识产权工作,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的论证、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政策任务、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资金支出进度、绩效、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局业务室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资金预算编报,制定资金分配计划;组织项目入库;制订下达任务清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信息公开;对级审批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申报、验收、审批项目变更事项;对下达用款单位和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局)承担省分配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县项目库管理,细化分配资金的具体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审批所实施项目变更事项、信息公开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向市局和项目组织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市局的委托和要求,严格遵守工作规范,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交系统完整的服务工作报告;客观、及时地向市局反映在服务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评审专家根据市局的委托和要求,严格遵守评审工作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省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规定的支持范围及年度任务清单规定的支持范围。

(二)市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河府202142号)规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相关项目;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 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支持范围外,市局可根据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安排,具体支持范围、申请条件和申报方式等要求以市局发布的年度专项申报指南为准。上级单位另有通知调整或取消支持政策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调整或者停止实施专项支持。

 

第四章  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对于保留省级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资金文件中已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市局责任科室应尽快与用款单位对接,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至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市局项目责任科室应结合我市实际,对省级任务清单进行分解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及用款单位。在收到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后按要求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含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内容、绩效目标等)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市政府审定,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及时拨付资金。

(一)在全范围内有示范效应由市统一规划的项目等,由级审批具体项目。级审批的具体项目由市局采用项目制方式,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内部集体研究审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确定。

(二)属于直接面向基层、由县或用款单位实施的项目市局通过集体研究等方式,充分考虑任务量、积极性和用款绩效等情况,采用因素法等方式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县区或用款单位,由县区局或用款单位参照市局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具体项目。市局在下达资金分配方案时同步下发各县区或用款单位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应与安排各县区、各单位资金情况相适应。

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人口数、地域面积等)、业务因素(专利申请及授权量、PCT国际专利申请情况、每万人口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数量、商标申请与注册量、地理标志、专利实施许可数量、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数量、专项经费投入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情况、专利代理师情况等)、绩效因素(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支出进度考核、绩效评价情况等),可结合预算安排情况对上述三类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第十三条  市局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部门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20〕3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河府202142号)相关规定,在支持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事前资助项目事后补助项目等。

事前资助项目是指由市局发布申报指南、组织评审、立项扶持,并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工作内容、绩效目标、完成时限、资金投入、验收方式等,在项目执行前或项目验收(实施到期)前已拨付了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待合同到期后开展验收绩效考核的项目

事后补助项目是指由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项目主体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绩效,符合有关政策,按投入(或贡献程度)给予定额或一定比例补助的项目

第十五条  市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调整核定最终奖励额和资助额,专项资金用完即止,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二)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和申报数量,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按比例调整资助金额和奖励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控制资助项目数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四)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局根据每年预算批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它专项资金的,由市局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局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市局审批。对于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情况,由市局报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六章 市级审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政府采购方式立项。

  专家评审是由市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随机抽取原则确定评审专家,采取集中或网络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集体研究是市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委市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以及年度工作任务确定的工作项目,如满足以下两种条件之一时,可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1.项目承担单位为唯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由其他申报单位承担。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立项单位时,需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审查立项,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申报受理

一)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市局根据工作部署和项目任务要求,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

市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市局根据部门预算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国家、省工作部署,结合知识产权工作发展需求,在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需明确各类知识产权项目支持的方向和范围、项目期限、财政经费支持的额度和拨付方式,申报单位的条件、申报需提交的材料,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要求,受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市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三)申报受理。知识产权项目的申报由市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受理,鼓励实行网上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报限制。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2.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3.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申报管理。县区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

(六)形式审查。市局项目责任科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及相关项目要求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1.对不符合四)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2.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通过。

3.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行为的,不予通过。

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或列入申报限制范畴的项目,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要求项目申报单位限期一次性补充相关材料,逾期不补充的或补充不完整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形式审查结果在市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后形式审查通过且无异议项目进入立项审批环节。

第二十一条  立项审批

一)专家评审程序:

  1.项目评审标准。市局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实施要求,按照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评审原则,拟制项目评审标准,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组成专家组。按项目类别从河源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按需抽取5名(含)以上单人数的专家组

3.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专家根据每个专项的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审,主要就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实施(或工作)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工作基础、管理或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或评分制专家评审平均得分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立项。

  4.市局项目责任室对项目的评审情况进行审核,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并将专家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定立项结果。

  知识产权项目另有专家评审办法的从其规定。

  集体研究程序:

  1.项目责任室审查。责任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指南或有关认定批准文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条件审核或量化评分提出审查评价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提出拟立项建议。

  2.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确定立项结果。

专家评审和集体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结果在市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局重新审定。

计划下达。评审、立项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市局印发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并市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合同书签订。对已确定立项的助项目,由市、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补助项目需签订项目合同书。

  1.合同书内容包括:

  1签订合同书的当事方的基本信息;

2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目标(分阶段)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承担人情况、验收、经费下达计划及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

  3合同书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4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5其他必要条款及有关附件材料。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2.合同书签订程序:

  由项目承担单位市局发出合同填报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申报书填报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未能提交合同书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目,该项目终止立项。合同审查通过后由各方正式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签订视为完成立项。

 

第七章  市级审批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河源市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项目库,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对非事后补助的实施期超过1年的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采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报告的形式。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由市局项目责任科室审查,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市局书面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变更后的信息继续实施项目。一家单位承担项目或若干家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项目主要负责人非调离单位不能变更。若干家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不能变更。

第二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结题验收。

验收组织。事前资助项目可由市局项目责任室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事前资助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本制度规定申请进行终止结题。

三)事前资助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局书面提出延期验收项目的请示,由市局项目责任室审查,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项目验收可延期进行,项目延期验收的时间节点应不超过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可向市局申请提前验收。项目验收由市局项目责任室组织。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五)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工作总结及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管理等内容

4.项目成果及项目成果佐证材料;

5.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6.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表、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在验收前须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财政支持资金2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7.其他相关附件。

若干家单位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主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验收结题程序。

1.市局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后1个月内发出验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验收通知后,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将验收材料报送市局项目责任科室。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报送验收材料且对项目责任室的催办拒不配合的市局网站市政府网站进行通报;如仍然拒不提供验收材料,按验收不通过处理,原则上3年内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

2.市局项目责任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审,专家验收评审可采取材料验收或会议验收评审两种方式。财政支持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专家材料评审方式,财政支持经费在3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的方式。

1专家组成。在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由5名(含)以上单数数量专家组成专家组,应包括不少于1名财务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2专家验收评审程序。

专家材料验收程序。由验收专家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后,独立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表》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组组长汇总所有专家评分及意见后,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②专家会议验收程序。专家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汇报;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专家对有关问题质询;专家填写《项目验收评价表》;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评价意见。

3专家验收评价意见。

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应包括: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专家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和对有关问题的质询;验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验收要求。项目完成情况;现场考察或现场测试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对项目实施的量化评分;是否同意通过验收及有关建议。各专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市局项目责任项目验收评审情况进行审核,依据专家验收评审意见,提出验收结论建议,并将专家验收评审意见及验收结论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验收结果,在市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4.将确定的验收结论反馈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按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提交市局进行验收资料归档。

5.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优秀执行项目”“项目通过验收”或“项目不通过验收”。

项目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专家量化评分在80分以上(含)(满分100分),视为优秀执行项目。项目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专家量化评分在60分以上(含)(满分100分),视为项目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对经费开支进行调整的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验收整改。验收结题不通过的项目,市局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向市局提出再次验收申请。若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验收结果公开。市局在项目验收完成后1个月内在市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项目验收结果。

)涉密成果管理。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止结题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终止的,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同终止材料,经县区局审核后报市局项目承担单位被动终止的,由县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市局

  1.市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涉及金额较大的,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2.市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评估意见对拟终止项目进行审议;

3.经审议决定终止的项目市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负责对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进行处理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终止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局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

  (二)项目终止结题材料:

  1.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2.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项目计划下达文件复印件;

  4.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5.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等。

三)项目终止结题责任追究。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追缴全部或未使用的财政资金。

市局按规定取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3年申报知识产权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国家及省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市局网站市政府网站进行通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终止结题项目的参与单位一并进行责任判定有明显人为过错的,参照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办法予以相应的处理。属以下情况的,可不追究参与单位的责任:

1.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方承担的目标任务,且对财政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

  2.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愿主动缴回财政资金的。

  3.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验收中介机构和市局反映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合理合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知识产权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且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经市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评价确认其已履行勤勉责任义务后予以终止的,不影响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申报和承担知识产权项目的信用。


第八章  分配县区和用款单位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县区用款单位实施的专项资金,县区局用款单位结合实际,对任务清单进行分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含政府采购、竞争性分配集体讨论或后补助方式分配),经组织申报、项目评审、集体研究决策、结果公示等必要环节,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含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承担单位、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内容、绩效目标等),报局备案,及时组织启动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有关工作。对未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经提醒督促仍未有效整改导致资金沉淀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专项资金收回统筹。

第三十一条  县区用款单位实施的专项资金,由县区局和有关用款单位参照市局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具体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区用款单位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完毕后,县局、用款单位要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局备案县区局应及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市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支出进度、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县区局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事中事后工作经费集体总额县区计提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收到补助资金额度的0.5%。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劳务费、咨询费等。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发生的委托业务费、劳务费等。

第三十五条  和用款单位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7日内将统筹情况报市局同意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县区局和用款单位确实无法完成约束性任务的,经单位集体审议后,可向市局提出申请,将专项资金调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由市局报市财政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核查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随项目申报编制支出绩效目标,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入选预算项目库。

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包括: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章  附则

  四十三 公示的内容及程序。项目申报指南、形式审查结果、立项结果、验收结果、终止结题情况等均需在市局网站及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联系方式及异议提出方式需同时公开。

   异议处理:

  (一)异议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提出书面异议或复核申请,申请应明确异议或复核的内容、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异议或复核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目、同一结果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二)受理:

  市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决定受理的,须同时告知被申请单位。

  (三)复核:

  市成立复核工作小组开展异议调查工作。复核工作完成后,编写复核报告并提出复核初步意见。复核期间被申请单位须配合异议调查工作。

  (四)复核决定:

  市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复核工作小组提交的复核报告和复核初步意见,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异议或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异议复核申请单位(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

  复核决定与公示不一致的项目,应另行按程序公示。

   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回避制度。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结题的专家;

  (二)承担项目评审、结题验收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结题专家;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结题专家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结题

   特定任务项目。特定任务项目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会议纪要或市领导的批示确定的有明确支持方向的项目,以及省局下达的有明确支持方向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该类项目的支持方向、经费额度、立项方式等由市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 有关名词解释。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知识产权项目法人或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委托开展知识产权项目的受理、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专家是指接受市或第三方机构聘请,参与知识产权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专家。

第四十九条  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制度2022年6月15日开始实施,2027年6月14日失效(有效期五年)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