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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3-05-28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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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河公字〔2013〕85号
 
  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2〕115号)和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对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发放电动自行车专用通行号牌和行驶证。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有关注册登记的实施细则由公安机关另行公布。

  二、对目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设计最高时速等超出电动自行车技术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相关标准且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牌证。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的电驱动两轮车辆。我市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从2016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辖区内道路行驶。过渡期期间,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应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需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戴安全头盔;车辆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划分有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四、严禁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由质监、经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对已进入流通领域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车,销售日期不得超过2013年6月30日。销商企业应限期处理已进货的超标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检查发现过期仍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五、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行为。发现各销售企业对未销售或或已销售车辆通过非法改装、改型以提高车速、增加载重等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质监部门配合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车辆非法改装、改型后超重、超速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改装企业的责任。

  六、各县(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参照本通告内容执行。
 
 
 
河源市公安局              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源市环保局  

20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