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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棚乱存危化品!顺德一仓库负责人被拘留!|案例警示
发布日期:2026-11-02 10:09:48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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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顺德区北滘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联合村居聚焦非法储存、经营、生产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关键环节,从严开展化学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2026年9月23日,北滘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某农棚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仓库现场储存24包硫磺粉,每包40kg,共960kg,硫磺粉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检查组立即协助转移涉案危险物品,对仓库负责人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并将线索情况移交公安部门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涉事农棚仓库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利用不达标农用构筑物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前应急管理部门协助转移涉案危险物品至专用仓库,消除安全隐患。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农棚仓库负责人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

        本次案件极具警示意义,土地承租主体、危化经营企业务必引以为戒:

        一是硫磺粉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储存在专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并依法报公安机关备案;

        二是土地转租环节必须严守安全合规底线,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依法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