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三季度,我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紧扣暑期安全出行主线,联合公安交管部门纵深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高速公路出入口、国省道市际交界点、客运枢纽等重点区域,依法重拳打击面包车及大中型客车非法营运等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切实发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凝聚全社会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共识与力量,现选取本季度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2026年7月12日晚上23时,高速交警在G35高速古竹出口处查获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粤E2***D)涉嫌非法营运,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本机关。经调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9人,车辆所有人是驾驶员林某的父亲,该趟行程搭载4名乘客,从广州龙洞及同和前往普宁,其中一名女乘客乘车费用280元,另三名乘客乘车费用170元,乘车费用共450元,通过微信收取,该趟营运所得归林某所有。林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按规定进行乘客转运。目前案件已结案,由本机关依法对林某进行处罚。
案例二
2026年7月15日凌晨1时,本机关执法人员接到高速交警移交线索,会同连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前往大广高速上坪公安检查站,对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豫Q3***A)进行现场处置。经调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9名,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为王某,该趟行程搭载11名乘客(超员3名由交警查处),从河南省正阳县前往东莞市,到目的地后每人支付乘车费用300元。王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按规定进行乘客转运。目前案件已结案,由连平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王某进行处罚。
案例三
2026年7月23日凌晨2时,紫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与高速交警在联勤时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粤E3***8)涉嫌非法营运。经调查,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7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为陈某,该趟行程搭载4名乘客,从汕头市前往深圳市,议定共收取乘车费用10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陈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按规定进行乘客转运。目前案件已结案,由紫金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陈某进行处罚。
案件评析
(一)安全风险不容忽视。非法营运车辆多为非营运性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维护保养,部分车辆甚至存在超期未检、机件老化等问题,完全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未经客运从业资格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加之非法营运驾驶员为逃避执法检查往往精神高度紧张,行车过程中随时拨打、接听电话“约客”,注意力不集中;为追求经济利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频发,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二)乘客权益难以保障。非法营运车辆未按营运车辆标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缺乏必要的风险承担能力。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乘客将面临理赔无门、维权艰难的困境。此外,交通运输部门无法动态监控非法营运车辆运行轨迹,一旦乘客遭遇不法侵害,难以迅速定位追查。
(三)扰乱市场秩序。非法营运车辆逃避合规经营成本,随意定价、违规揽客,形成不正当竞争。一些不法车主甚至纠集在一起划分“势力范围”,排挤其他合法客运车辆,严重扰乱道路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经济利益。
(四)法律后果严重。非法营运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车辆可能被依法暂扣,违法所得被没收,并处以高额罚款。对于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包车违法载人及非法营运整治已转入常态化治理阶段,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坚决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本机关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广大群众如发现面包车及大中型客车非法营运等交通运输违法线索,可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举报。让我们携手构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社会公众主动监督”的交通运输安全共治格局,共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