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二季度,全市交通运输部门全面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聚焦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水路运政及航道行政等重点领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行业秩序。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现选取本季度3起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案例一
【标题】
河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粤P2**71/桂R**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案和河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陶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粤P2**71/桂R**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案
【关键词】
道路货运企业、超限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跨区域执法协作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河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陶某
事由:2026年3月3日,本机关接到线索,河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粤P2**71/桂R**9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固定废物超限16.6吨,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公司所属车辆、人员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无定期维护、维修记录,未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25年仅一次)。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15时45分,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公司经理康某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该公司未能提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台账。同日,执法人员依法将《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河交责改〔2026〕113251号和粤河交责改〔2026〕113252号)送达该公司,限当事人4月9日前整改完毕。截至4月10日,当事人仍未提供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台账。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河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构成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询执法信息系统,违法行为属于第1次查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第1项的规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经调查取证,认定河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陶某构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1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安全生产)第34项的规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二
【标题】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安徽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普通货物运输案
【关键词】
道路货运企业、道路运输证、车证不符、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安徽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事由: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环路临江工业园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韩某驾驶皖S**959/陕K**68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百货商品(可解体),由广州市会展中心运往浙江台州,途经我市东环路。经调查,该车所有人是安徽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该车驾驶员韩某现场提供了皖S**959的《道路运输证》和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陕K**68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但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安徽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陕K**68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询系统属第1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92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案例三
【标题】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普通货物运输案
【关键词】
道路货运企业、道路运输证、车证不符、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河源市江东新区东环路深河医院路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车牌号为皖S**015/贵A**94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货物往广州方向行驶。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驾驶员为陈某。驾驶员现场供述车上运载货物为从浙江运往广州参展用的会展展板,还提供了皖S**015的《道路运输证》和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未能提供该趟运输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及贵A**94的《道路运输证》。涉案车辆虽未超限运输,但其车辆类型为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经营范围仅为大型物件运输,不得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而本次运输的会展展板为可拆解的普通货物,已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涡阳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陕K**68超重型半挂牵引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询系统属第1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92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案件评析
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道路货运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对近期查处的三起道路货运领域典型案例进行集中评析,具体如下:
一、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案例一中,河源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公司主要负责人陶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开展维护维修,未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定期开展应急演练(2025年仅一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该公司逾期仍未提供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台账。
安全生产是道路货运企业的生命线,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本案中,该公司既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亦未制定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疏于履职,暴露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漠视。道路货运企业应以此为戒,严格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架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切实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规范货运经营资质,杜绝车证不符乱象
案例二、三,两家涉案运输有限公司均存在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扰乱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而且因车辆技术状况、保险保障等方面的监管盲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潜在风险。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严格对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确保投入运营的车辆证照齐全、经营范围一致,从源头杜绝违规经营行为。
三、严守货运经营规范,筑牢运输安全防线
查处的三起案例分别涉及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位、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力、使用无证车辆参加营运等三类典型违法违规情形,是河源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的具体体现,也为全市道路货运行业各类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道路货运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货运经营企业应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加强对驾驶员的合规教育和动态监管。车辆驾驶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遵守货物装载和运输规范,不得参与违规运输活动。
本机关在此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监督,广大群众在出行和生活中如发现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无证经营、违规装载等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可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线索,共同构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社会公众主动监督”的交通运输安全共治格局,携手筑牢道路运输安全防线。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