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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典型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曝光台
发布日期:2026-04-09 11:35:03 来源: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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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第一季度,全市交通运输部门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全面履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聚焦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路运政、航道行政等重点领域,铁拳执法,重拳治乱,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筑牢安全防线,现选取本季度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标题】

  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H5***6、赣H***3挂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运输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尺寸)案

  【关键词】

  道路运输、联合执法、超限行驶、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交管大队

  行政相对人: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

  事由:2026年2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源城区交管大队高新区中队执法人员在粤赣高速城南出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叶某驾驶赣H5***6、赣H***3车辆运输车涉嫌超限行驶(尺寸)。经调查,该车车主是江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类型是车辆运输车,车上运载11辆小型汽车,汽车从浙江省装载,运往广东省河源市(4辆)和广东省广州市(5辆)以及广东省江门市(2辆)。经勘测,该车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是4.45米,车货总宽度是2.55米,车货总长度是29米,严重超出装载尺寸规定。驾驶员现场提供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不能提供该车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对于车辆运输车装载车辆数量超过规定的行为,本机关依法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监管当事人卸货至合规装载尺寸;该车为重型中置轴车辆运输车,对于该车违反装载尺寸规定的行为,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交管大队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相应处罚。

案例二

  【标题】

  吕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案

  【关键词】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吕某

  事由: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江东新区东环路(金霸苑门前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吕某驾驶粤PR***9轻型普通货车运载14瓶液化石油气瓶(其中13瓶充有液化石油气,气体净重14.5KG,1瓶为空瓶),从某燃气有限公司往源城区七寨湖公园方向行驶。驾驶员吕某现场未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和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吕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经查询执法信息系统,违法行为属第1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123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运输经营,罚款30000元。

案例三

  【标题】

  抚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按批准配客站点停靠案(赣F1***9大型普通客车)

  【关键词】

  公路客运、路线标牌、道路安全、行政处罚、精准执法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抚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重点车辆稽查布控系统推送的预警车辆信息,并结合近期途经我市的外地客运车辆的行驶及停靠特点,提前在长深高速城南出口进行精准执法布控。11时20分左右,发现预警车辆大型普通客车赣F1***9从高速出口驶出并往站前广场停靠,随即就有等待的乘客向车辆堆放行李并上车。

  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车辆载有36名乘客,驾驶员现场提供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询问驾驶员和检查资料,该车所有人为抚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省际班车。线路牌标识为抚州—石碣,起讫点是五皇殿车站至东莞石碣车辆,中途停靠站点仅为东莞市大朗客运站。经进一步调查,车辆驶出河源辖区收费站是为接乘客上车前往江西抚州,驾驶员不能提供该车次临时在现场停靠配客的相关有效证明,该行为已构成不按批准配客站点停靠的事实。

  【查处理由及结果】

  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取证,认定抚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赣F1***9大型普通客车不按批准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查询执法信息系统,违法行为属第1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59项的规定,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抚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1000元,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本次曝光的三起典型案例,覆盖货运超限、危货运输、客运违规停靠三大交通运输高频违法领域,既是河源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铁拳治乱的执法成果,也为交通运输行业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敲响合规警钟,更引导社会各界树立交通运输安全守法意识,具体评析如下:

  一、依法申报许可,严守安全职责

  案例一中物流企业使用重型货车超限运输小型汽车,车辆总长度和高度严重超出法定标准,此类行为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公路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物流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定车辆装载标准,如需超限应提前按规定申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从货物装载、运输路线规划等环节把控合规性,杜绝为追求运输效率忽视超限规定的行为,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合规培训,切实履行货物运输全流程安全管理责任。

  二、规范危货运输,筑牢安全防线

  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其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案例二中吕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无相关从业资格证,擅自运输液化石油气瓶,严重违反危货运输专属管理规定,存在气瓶泄漏、爆炸等重大安全风险。危货运输相关从业者需明确,危货运输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法定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货运输经营;燃气等危险货物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加强合作方资质审核,不得将危险货物交由无证主体运输,共同筑牢危货运输安全防线。

  三、维护客运秩序,恪守站点规定

  案例三中客运公司的省际班车未按批准配客站点停靠,擅自接客配载,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规范,此类行为不仅破坏客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还易因临时停靠、违规上下客引发道路拥堵、交通事故,损害乘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客运企业应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动态监管,严格按照线路牌核定的起讫点、停靠站点开展经营,杜绝临时配客、随意停靠等违规行为;驾驶员需严格执行企业运营规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路线和停靠站点,保障客运经营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交通运输安全关乎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呼吁社会各界主动参与交通运输违法监督,广大群众在出行、生活中发现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时,可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举报线索,形成“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社会公众主动监督”的交通运输安全共治格局,共同筑牢交通运输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