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四季度是全年工作的收官之季,河源市交通运输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聚焦道路客运、危险品运输、超限超载治理、水路运政等重点领域,深化专项执法,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全面履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筑牢交通运输安全防线,现选取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运输从业者及企业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运输环境。
案例一
【标题】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及某出行平台违规派单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网约车、无证经营、平台违规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1.王某(驾驶员);2.某出行平台
事由:2025年9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联合源城交管大队东埔中队执法人员在源城区宝源二路交新江三路路口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驾驶粤PD3***7小型普通客车,车内搭载2名乘客。经调查,该车所有人是驾驶员本人,车辆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该趟运输由某出行平台派单,行程为从花坛二路上车点到东江湾1期(北门),营运所得归王某所有。驾驶员王某现场无法提供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查处理由及结果】
1. 驾驶员违法事实:王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警告并罚款200元;驾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
2.平台违法事实:该平台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违规派单,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查该平台属一年内多次违法,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70项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30000元。
案例二
【标题】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共享信息、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事由:2025年10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河源东站入口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驾驶粤PD1***3小型轿车,车内搭载1名乘客。经调查,乘客通过某平台约车,行程为从源城区源南镇芳华士多店到河源东站入站口,执法人员通过全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查询,未能查询到该订单信息。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粤PD1***3小型轿车)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查询执法信息系统,违法行为属第2次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79项规定,情节严重,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标题】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对魏某违反规定巡游揽客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网约车、巡游揽客、线下交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魏某
事由: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长深高速河源站出口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粤ABJ***6车辆载客驶出高速。经调查,驾驶员魏某持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行程为从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孔田镇上寨村前往深圳市火车站,由驾驶员直接与乘客通过微信协商费用,约定到达终点后支付车费240元,未通过任何网约车平台下单,构成巡游揽客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认定魏某通过微信接单并收取费用,违反《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六)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规定。其行为规避平台监管,扰乱市场秩序,属典型线下违规营运。该违法行为为首次查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33项,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巡游揽客行为,严格通过平台接单,并罚款200元(按裁量标准下限执行,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案件评析
本次选取的三起典型案例,聚焦于网约车经营服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驾驶员、平台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案件查处过程中,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效规范了网约车市场秩序,对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
一、持证运营是前提,无证经营必受罚
依法依规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合法从业资格证明,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基本前提和法定要求。案例一中,驾驶员在“双证”均未取得的情况下,利用非营运车辆接单营运,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带来了安全隐患。涉事平台疏于审核,向无证车辆派单,同样违反了管理规定。执法部门对驾驶员和平台分别予以处罚,体现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双向治理”的决心,警示各方必须严守准入底线,杜绝无证经营。
二、信息共享是义务,数据对接须落实
实时、准确、完整地向监管系统传输运营数据,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行业监管的重要基础。案例二中,某平台公司未按规定提供车辆订单信息,导致监管信息交互系统无法查询,破坏了监管的协同性和有效性。该行为经查属第二次发生,情节严重。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强调了平台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信息报送责任,确保数据传输畅通,主动接受监管,共同维护透明、有序的运营环境。
三、平台服务是规范,线下揽客属违规
网约车经营应通过平台进行预约、确认、支付,全程留痕、受控。案例三中,驾驶员魏某虽持“双证”,却绕过平台通过微信接单、线下收费,实质上是变相从事巡游揽客,规避了平台对行程安全、费用、服务的监管,损害了乘客权益保障,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该行为被定性为“违反规定巡游揽客”并予以处罚,明确划清了合规线上运营与违规线下交易的界限,提醒驾驶员必须严格通过平台接单,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巡游揽客或变相线下交易。
温馨提示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交通运输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规范、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同时,也提醒广大乘客,为保障自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请自觉乘坐合法合规车辆。欢迎社会各界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对各类违法行为予以监督举报,共建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出行环境。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