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心及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查处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将2025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20日。
2025年1月21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建设大道某酒业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的白酒一批。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物品侵犯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总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源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处理,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二、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商品案
案情简介:马坝油粘米于2004年9月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广东省原曲江区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广东省曲江区现辖行政区域。
2025年3月24日,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源县仙塘镇某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商行粮油区发现外包装标称“马坝油粘米”名称的袋装大米,当事人提供了上述袋装大米的进货票据,但现场未能提供合法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证明文件。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袋装大米产自江西省某粮油有限公司,该生产企业不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也未经授权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当事人销售擅自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商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东源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运动会”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12号公告),编号为第T2024043号的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吉祥物喜洋洋所有人为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广东赛区执行委员会,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45类,有效期限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29日。
2025年8月14日,连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曾某经营的网店及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通过一微信网店购进“正品2025粤港澳全运会海豚射箭徽章运动系列吉祥物周边纪念礼品”“正品粤港澳全运会海豚手机链包包挂饰钥匙扣挂件吉祥物周边礼品”“正品2025粤港澳全运会海豚扇子徽章金属胸针吉祥物周边纪念礼品”三种产品,并未经授权私自在网店进行销售。
当事人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销售其特殊标志的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平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MARTELL”“NOBLIG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244876号“MARTELL”商标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86年2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1986年2月28日至2032年2月27日。第530720号“NOBLIGE”商标是玛特尔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0年10月10日,2002年2月5日转让商标,受让人为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9日。
2025年2月19日,龙川县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龙川县老隆镇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2瓶,经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机构鉴定上述洋酒均为侵犯“MARTELL”“NOBLIG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MARTELL”“NOBLIGE”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龙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案情简介:涉案专利名称为“门锁包装盒”,专利号为201630325846.2号,专利类别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刘玉良。
2025年12月5日,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五金装饰材料经销部开展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五金装饰材料经销部内待售的3款锁具,包装盒上标注有“专利号:201630325846.2”等字样。经核查,3款锁具产品包装盒外观与所标示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符。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因当事人不知道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产品,且能证明其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紫金县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