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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9 10:42:26 来源:本网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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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工信【202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增信贷款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源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本办法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立“河源市信贷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合作银行为企业库内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以下简称“增信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补偿增信贷款所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经济、产业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增信服务、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河源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组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分管中小企业局的领导任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分别任副主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风险补偿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管委会的日常运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承担。

第六条  管委会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审核上报风险补偿金补充资金方案和变更补偿金规模。

2.确定和变更风险补偿金的合作银行及存放在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金额。

3.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及日常工作规范。

4.审议合作银行开展增信贷款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

5.核准入选企业库的中小企业名单。

6.增信贷款的风险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坏账核销。

7.监督风险补偿金和增信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8.每年底向市政府报告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并向各县(区)通报使用情况。

(二)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风险补偿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及管理风险补偿金专用存款账户;建立企业库,定期更新经管委会审核通过的入库企业名单。

2.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划拨;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3.市金融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指导和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贷款年度计划,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增信贷款发放情况及有关获贷企业贷款使用情况。

(二)与企业库内的企业开展增信贷款业务。

1.按在本银行开设专户的风险补偿金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放大比例,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不得低于10 倍。纳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2.对企业库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增信贷款,按本银行的企业贷款审批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调查、评估和审批,独立作出贷款决策,依法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额度、利率等由借贷双方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协商确定。

(三)负责对企业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和逾期处置等工作。

(四)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五)提请管委会审议风险补偿金的偿付和坏账核销。

(六)监督增信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规模、期限和调整

  风险补偿金初定规模1.8亿元(实际规模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最新政策进行调整执行),其中:省级财政资金9000万元,市、县(区)财政资金9000万元[市与县(区)按1:1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出资4500万元,源城区、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江东新区、河源国家高新区财政各出资562.5万元]。

 风险补偿金设立期限到2025年12月31日。如发生风险补偿,触发代偿机制时,补偿金额按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进行支出,且不超过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20%;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按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归还。期满后,清偿后实际结余的风险补偿金按出资比例退还省、市、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管委会每年对合作银行开展业绩考核,按照合作银行当年度发放增信贷款总额及发生风险补偿情况对存放在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作动态调整。

第四章 企业库入库条件

第十  企业申请加入企业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源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

(二)近两年连续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纳税10万元以上(含免税额)。

(三)近两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中无不良负面信息。

(四)入库企业必须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河源市“6+5”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企业。

第十  企业申请加入企业库的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证、法人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登记证)、反映销售收入的会计报表、纳税证明、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人民银行征信证明;可通过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推荐企业。

(二)管委会办公室汇总企业申请,经审查核实后,每季度一次报管委会审核,并经管委会核准进入企业库企业名单后,向各合作银行公布。

第十  入库企业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企业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包括企业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第十  管委会对企业库进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企业库内企业按入库条件复核一次,发现入库企业有以下行为的,予以除名,不得重新申请加入企业库。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得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风险补偿金损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行为的。

第五章 贷款程序及额度

 贷款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库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增信贷款。

(二)申请受理:合作银行受理企业申请;按行业及本银行规定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调查、评估、审批;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并在发放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抵押措施: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按抵押物评估价抵押率最高可放大到100%,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及企业保证金。

(四)贷后跟踪管理:合作银行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并接受财政资金监督、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十 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不发生风险代偿不支出。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金支持的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且单笔贷款代偿金额不超过我市风险补偿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前一月底风险补偿金账户余额计算)。

(二)对单户中小企业抵押增信贷款每年只限一笔,贷款期限最长1年,上笔贷款未还清的,不再受理该企业新贷款申请。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十  企业获得的增信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的情况,管委会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获贷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并做好贷后风险防控工作。

十九  当合作银行的增信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5%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报告管委会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贷款业务。

十条  触发代偿机制时,政府、合作银行对违约风险的补偿比例为2∶8;政府的补偿范围只包括企业贷款的本金,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补偿金额按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进行支出,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按省、市、县(区)财政出资比例归还。

风险补偿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风险补偿金的累计余额。当余额不足以承担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仍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

  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当入库企业的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时,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依法处置欠款企业的抵押物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发生逾期30日内向管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当合作银行切实履行了追偿和诉讼义务后,可在贷款逾期的3个月内向管委会提出补偿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并经管委会批准后,按不良贷款本金20%的比例将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给合作银行。

(二)经采取追讨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管委会先行代偿的风险补偿金退还到风险补偿金账户;如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追偿后全部所得在抵扣追偿费用后,按第二十条的规定偿还风险补偿金。

  风险补偿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管委会办公室提请管委会进行坏账核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管委会负责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由市财政局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信贷款的行为,管委会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人民银行征信黑名单。

第二十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企业,按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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