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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7304623542/2024-00019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4-01-30
名称: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河自然资发〔2024〕27号 发布日期: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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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河源市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0  浏览次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区)自然资源局(分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关于深化协同合作,积极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70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充分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降低不动产买卖双方资金及时间成本,提升交易便捷度和登记安全性,促进不动产交易良性循环、有效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提升登记财产便利度工作实际,制定了《河源市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0日



  河源市全面开展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指引(试行)

  一、工作依据和总体目标

  “带押过户”是指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带押过户”主要适用于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推行“带押过户”,目的在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精神,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有效克服传统模式下不动产买卖中需先结清贷款并注销抵押后再过户的痛点,解决交易登记过程中办理时间长、潜在风险大、资金成本高等问题,推动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成本更低、风险更小,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实施范围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上市交易的住宅、商业、工业、办公等不动产均可开展“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

  三、实施的登记类型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拓展推行一手房(即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和已办理首次登记、抵押登记的新建商品房)“带押过户”。

  四、“带押过户”模式

  交易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选择以下三种“带押过户”办理模式:

  模式一: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通过借新贷、还旧贷无缝衔接,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协商达成一致,约定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与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模式二: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通过借新贷、过户后还旧贷,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发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新抵押权首次登记等,卖方贷款结清后及时办理旧抵押权注销登记。

  模式三:抵押权变更模式。通过抵押权变更实现“带押过户”。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方达成一致,约定抵押权变更等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带押过户”模式是优化营商环境、活跃房地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并结合实际制订操作规程或业务指南,压实责任、主动落实,提高登记效率。

  (二)加强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有关“带押过户”的文件精神,加强配合沟通,共同组织落实,共同防范化解“带押过户”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把工作做实做好。

  (三)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提升不动产“带押过户”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切实提高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便利度。

  附件:

  附件1:不动产抵押期间办理转移登记同意函.pdf

  附件2:不动产带押过户材料清单.pdf

  附件3:不动产“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pdf

  附件4:不动产“带押过户”四方协议书.pdf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     http://www.heyuan.gov.cn/hyszrzyj/gkmlpt/content/0/619/post_619539.html#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