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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MB2C9243XT/2023-00007 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01-12
名称: 《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办规程(暂行)》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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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办规程(暂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2  浏览次数:-

  一、《规程》制定的背景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结合市医保经办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办规程,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2号)

  三、主要内容

  《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经办规程》共7页,主要内容:

  (一)申办条件;

  1、取得《药品经验许可证》,并同时符合相关零售药店方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如正式营业至少3个月以上的、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具有符合医保管理要求的药品各项管理等制度。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等要求条件的方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2、零售药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如药店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弄虚作假等不断手段申请定点的、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法人企业代表和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及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等其它情形的都不受理定点申请。

  (二)申办材料;

  1、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验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及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的等证件及材料等;

  (三)经办程序;

  申请、受理、评估和备案、公示、签订协议、人员培训和互联网运行。

  (四)定点零售药店变更;

  附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及填写《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登记表》(附件4)到所在市或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五)定点零售药店退出机制;

  原则上《服务协议》有限期1年,签约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守《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存在不良等违法违规情形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医保定点。

  (六)本规程从2021年8月5日开始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620.html#7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