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程》制定的背景说明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结合市医保经办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经办规程,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1〕1号)
三、主要内容
《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经办规程》共10页,主要内容:
(一)申办资格;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人民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等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二)申办条件;
1、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如正式营业至少3个月,至少1名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等证书,在该地医疗机构的医师;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按其等级规定的医师数量进行配备;床位要求及专职工作人员;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等,符合法律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等其它条件。
2、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应当具备相应基本条件;
行业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实现医保移动支付,为患者提供电子等形式票据,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3、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如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以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被解除协议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严重违法医保协议约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等被违法违规及列入失信人名单的、等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三)申办材料;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应提供相应材料;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原件当面提交审核后再拿回),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及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经办程序;
申请、受理、评估和备案、公示、签订协议、人员培训和互联网运行;
(五)信息变更;
各县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拆分或医疗机构性质、执业地址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及经卫生健康行政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执业范围、核定床位数等的各县定点机构,应自批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府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河源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4)。
定点机构不按时办理以上等要求手续的,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将对其停止结算医保费用。
(六)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原则上《服务协议》有限期1年,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守《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存在不良情形的,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医保定点;如被省,市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被卫生健康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等等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不良记录的行为退出定点医疗机构机制。
(七)本规程从2021年8月5日开始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330.html#7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