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0-020
河医保发〔2020〕57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江东新区统战卫健民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6号)、《转发关于落实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有关政策口径的函的通知》(粤医保办函〔2019〕9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8号)精神,现就高血压、糖尿病纳入我市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资格(附件1)。
二、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报销均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年度限额标准分别为360元/年。
三、参保人患高血压、糖尿病等2项以上(含2项)门诊特定病种疾病的(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脏心脏肝脏移植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其年度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较高的一种确定核报。
四、严重高血压、重症糖尿病待遇标准仍按《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及有关规定》执行。完善严重高血压、重症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提供资料(附件2),此前印发的诊断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严重高血压、重症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上述28号文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源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及年度限额标准.xlsx
附件2.河源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严重高血压、重症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诊断标准.xlsx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
政策解读: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463.html#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