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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MB2C9243XT/2022-00134 分类: 卫生、体育、函
发布机构: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2-01
名称: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河医保发〔2019〕76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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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浏览次数:-

HBG-2019-020

河医保发〔2019〕76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统战卫健民政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24号),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做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费率及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

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逐月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期间(至2020年底),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逐月缴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继续按照《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三、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合并实施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完成当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部分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未完成当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缺口部分按“1:9”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按年度结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市人民政府相关通知10日内,将本地区应承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缺口基金上划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市财政将从上级补助资金中扣减。各县区人民政府尽快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前的基金缺口,将本地区应承担的基金缺口划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政策解读: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404.html#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