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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MB2C9243XT/2022-00133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19-12-25
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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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01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

  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粤府办(2019)24号)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合并实施后的征缴费率及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两项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缴费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逐月缴纳,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期间,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逐月缴纳,实施至2020年底。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明确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含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继续按照《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20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办法》、《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待《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印发后,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调整相关待遇保障。

  (三)明确继续落实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完成当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部分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未完成当年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的,缺口部分按“1:9”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按年度结算,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市人民政府相关通知10日内将本地区应承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缺口基金上划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市财政将从上级补助资金中扣减。

  (四)明确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原文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438.html#7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