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2022-002
河医保发〔2022〕6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发生生育医疗费时,参保职工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市内、异地)。
(一)生育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1000元。
2.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妊娠不满16周的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补助标准为500元;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的引产术,补助标准为1000元;宫外孕终止妊娠8000元。
3.分娩住院: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流产儿成活的,补助标准为顺产22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3000元、剖宫产(含多胞胎)5000元。
4.终止妊娠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4000元。
5.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60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
2.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3.人工流产400元;
4.引产术800元;
5.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2000元。
(三)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核报;未达到上述费用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予以核报。
二、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三、我市原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2027年1月31日失效,有效期5年。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政策解读: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323.html#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