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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0MB2C9243XT/2022-00127 分类: 卫生、体育、函
发布机构: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2-01
名称: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河医保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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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医疗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1  浏览次数:-

HBG-2022-002

河医保发〔2022〕6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东新区发展财政局、江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保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发生生育医疗费时,参保职工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市内、异地)。

  (一)生育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1000元。

  2.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妊娠不满16周的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补助标准为500元;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的引产术,补助标准为1000元;宫外孕终止妊娠8000元。

  3.分娩住院: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流产儿成活的,补助标准为顺产22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3000元、剖宫产(含多胞胎)5000元。

  4.终止妊娠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4000元。

  5.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60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

  2.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3.人工流产400元;

  4.引产术800元;

  5.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2000元。

  (三)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核报;未达到上述费用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予以核报。

  二、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三、我市原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2027年1月31日失效,有效期5年。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政策解读: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323.html#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