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结合我市现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经组织市内专家论证,制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四条,主要内容: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月缴费费率调整为1%,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发生生育医疗费时,参保职工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市内、异地)。
1.生育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1000元。
(2)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妊娠不满16周的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补助标准为500元;妊娠16周(含16周)以上的引产术,补助标准为1000元;宫外孕终止妊娠8000元。
(3)分娩住院: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流产儿成活的,补助标准为顺产2200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3000元、剖宫产(含多胞胎)5000元。
(4)终止妊娠住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4000元。
(5)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60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元;
(2)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管结扎术200元、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3)人工流产400元;
(4)引产术800元;
(5)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2000元。
3.参保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按上述标准予以核报;未达到上述费用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予以核报。
(三)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我市财政统发工资职工、聘请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剩余部分保留基金使用;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全额剩余部分保留基金使用。职工原工资标准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四)我市原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执行。
原文地址:http://www.heyuan.gov.cn/hysylbzj/gkmlpt/content/0/525/post_525325.html#7933